正文 第33章 會計出納應該分離(1 / 2)

1.會計出納不可兼任

會計與出納兼任,可能會對店鋪產生不可挽回的危害。《會計法》在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計機構內部稽核製度的同時,突出強調“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這是從我國會計工作實踐中總結出的經驗和教訓,各店鋪必須嚴格執行。在店鋪所有資產中,現金的流動性最強,它是所有商品的一般等價物,掌握了現金就等於占有了財富,所以現金的誘惑力最大。而且,現金也是單位資產中最容易出問題的一項資產。在單位的會計工作中,出納的直接工作對象是現金,是各單位專門從事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會計人員,根據複式記賬規則,每發生一筆貨幣資金收付業務,必然會引起收入、支出、費用或債權債務等賬簿記錄的變化,或者說每發生一筆貨幣資金收付業務都要登記收入、支出、費用或者債權債務等有關賬簿。如果把這些業務統統交由出納人員一人辦理。就會造成既管錢又記賬,失去監控,給貪汙舞弊行為大開方便之門。同樣道理,如果稽核、內部檔案保管工作由出納人員經管,也難以防範利用抽換單據、塗改記錄等手段進行舞弊的行為。因此,對出納崗位的牽製非常重要。鑒於此,《會計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對出納的牽製專門作了規定。

當然,出納人員不是完全不能記賬,隻要所記的賬不是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等直接與單位資金收支增減往來有關的賬目,可以承擔一部分記賬工作的,如有些單位,出納人員業務不多,兼記固定資產明細賬,這是可以的。

出納人員在早年稱作司庫,直接管理一個單位的錢款進出,所以對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記賬等幾個崗位不能兼職。根據會計法有關稽核工作崗位的規定,如果一個會計工作人員既管錢款,又管複核,顯然容易作假,所以要予以禁止。一個單位的會計檔案保管,是指對本單位的各種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表、財務計劃、單位預算和重要的合同等會計資料,定期收集後,審查核對,整理立卷,編製目錄、裝訂成冊的保管,如果允許一個人既管理一個單位的錢款,又保管會計檔案,顯然容易在錢款上做了手腳之後再利用管理會計檔案的機會掩蓋自己的行為。一個單位的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包括記賬工作崗位的大部分但不是全部(比如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往來日記賬就不包括在內),這部分記賬工作,是一個單位會計核算的基礎,也是發生現金往來的根據,也不能由出納人員兼任,一個人既管理錢款,又管理記賬這一發生錢款往來的根據,很容易監守自盜。這是對出納人員兼任其他會計工作崗位的法律限製。至於前麵提到的一個單位的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往來日記賬,如果確有需要,一般可以由出納人員兼任,但也要結合出納人員的職責,做到日清月結,賬目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