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稅範圍的具體內容
營業稅的征稅範圍包括我國境內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有償提供的勞務和有償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業務。具體內容如下:
①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或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其征稅範圍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以及與運營業務有關的各項勞務活動。
②建築業,是指建築安裝工程作業。其征稅範圍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單位和個人自己新建建築物後銷售其自建行為視同提供應稅勞務。
③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其征稅範圍包括金融、保險。
④郵電通信業,是指專門辦理信息傳遞的業務。其征稅範圍包括郵政和電信。
⑤文化體育業,是指經營文化、體育活動的業務。其征稅範圍包括文化業、體育業。
⑥娛樂業,是指為娛樂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其征稅範圍包括經營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台球、高爾夫球、保齡球場、遊藝場等娛樂場所,以及娛樂場所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提供服務的業務。
⑦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其征稅範圍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
⑧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征稅範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
⑨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征稅範圍包括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
2.征稅範圍的其他規定
①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混合銷售行為的征稅問題作了如下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但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為,應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②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以及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應合並所有應稅勞務營業額和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一並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納稅人兼營的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並征收增值稅,應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③單位或個人自己新建建築物後銷售,其自建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按建築業稅目征收3%的營業稅,同時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5%的營業稅。
④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送他人,應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⑤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的,應當征收營業稅。
⑥土地所有者(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營業稅。
3.營業稅的稅目和稅率
營業稅按行業共設置了九個稅目,即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營業稅設置了3%、5%和5%~20%的幅度比例稅率:
稅目稅率(%)1.交通運輸業32.建築業33.金融保險業54.郵電通信業35.文化體育業36.娛樂業5~207.服務業58.轉讓無形資產59.銷售不動產5稅法規定,實際適用稅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決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轉讓額和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