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3章 了解稅收籌劃(1 / 1)

1.稅收籌劃的含義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熟知相關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符合稅法、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經營活動等的巧妙安排,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的行為。

稅收籌劃是一種非違法的行為,針對這一行為征管機關隻能采取堵稅法漏洞、加強征管等反避稅措施,而很難對其進行處罰。因而,通過法律來禁止稅收籌劃是不可能的,納稅人從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出發進行稅收籌劃也是客觀存在的。

現實中存在的稅收政策漏洞,基本上可分為三種:第一種是按稅法原理應該征稅的行為,稅法沒有規定征稅,實際中也沒有征稅;第二種是稅法規定應征稅,但實際中難以操作而沒有征稅;第三種是稅法規定比較模糊,人們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從而產生不同的選擇。隨著稅法和征收管理的不斷完善,這種靠利用稅收政策漏洞搞稅收籌劃的空間將變得越來越小。

稅收籌劃的前提是不違法的,所以籌劃者必須非常透徹地研究稅法,找出其中的漏洞加以利用。但有些稅收籌劃行為可能會受到稅收機關的反對,而國家立法機關也會及時把握這些動向,清楚地認識到稅法的缺陷,從而進一步完善稅收立法。

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合理、合法地優化稅收的活動,與偷稅、騙稅、抗稅和欠稅有著本質的區別。

2.稅收籌劃的原則

(1)合法或不違法原則

進行稅收籌劃,應該以現行稅法及相關法律、國際慣例等為法律依據,要在熟知稅法規定的前提下,利用稅製構成要素中的稅負彈性進行稅收籌劃,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稅收籌劃的最基本原則或最基本特征是符合稅法或者不違反稅法,這是區別於偷、逃、欠、抗、騙稅的關鍵。

(2)保護性原則

由於我國大部分稅種的稅率、征收率不是單一稅率,有的稅種還有不同的扣除率、出口退稅率。納稅人要避免多繳稅款,在兼營不同稅種、不同稅率的貨物、勞務時,在出口貨物時,在同時經營應稅與免稅貨物時,要按不同稅率(退稅率)分別設賬、分別核算(它與財務會計的設賬原則不同);在有混合銷售行為時,要掌握計稅原則。另外,由於增值稅實行專用發票抵扣製,依法取得並認真審核、妥善保管專用發票是至關重要的。對納稅人來說,這都是保護性的措施,否則,不但不能減輕負擔,還可能加重負擔。

(3)時效性原則

時效性原則體現在充分利用資金的時間價值上,如銷售(營業)收入的確認、準予扣除項目的確認、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確認與抵扣時間、銷售與銷項稅額的確認時間、出口退稅申報時間、減免稅期限等,都有時效性問題;再則,程序性稅法與實體性稅法如有變動,遵循“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也是時效性問題。

(4)整體綜合性原則

在進行一種稅的稅收籌劃時,還要考慮與之有關的其他稅種的稅負效應,進行整體籌劃,綜合衡量,以求整體稅負最輕、長期稅負最輕,防止顧此失彼、前輕後重。綜合衡量從小的方麵說,就是眼睛不能隻盯在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上,一種稅少繳了,另一種稅是否可能多繳?因而要著眼於整體稅負的輕重。

而且從另一個角度看,稅款支付的減少不等於資本總體收益的增加。例如某些設在我國經濟特區的外資企業,用轉讓定價的方法將利潤逆向轉移到境外高稅區,為的是逃避外彙管製,追求集團總體收益而非稅負最輕。最理想的當然是“節稅”增收,如果有多個稅收選擇,總體收益最多、但納稅並非最少的方案,也應視為理想的方案。就是說,稅收籌劃要算大賬。選優棄劣,避害取利始終是稅收籌劃的根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