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右商人的投資方向根據資料表明,明清江右商人的投資方向大致可歸結為三大類,即生活性投資、社會性投資和生產性投資,其中又以前兩種為主。由於生產性投資較少,因而極大地影響了江右商人的經營規模和持續性發展。
一、日常生活性投資
生活性投資主要表現為置辦田產、房屋,以及贍養家人、接濟族人等方麵的投資。明清江西商人中有較大一部分是為家計所迫而不得不棄農、棄學經商的,而且其經營活動又多是以家庭成員的無條件支持為前提的,這就使很多江西商人一開始就背上了沉重的“感情債”。因此,不管經商的選擇是出於自願還是家庭的勸勵,他們的經營所獲首先必然是向家庭、家族的無條件回歸,以滿足家庭最低水準的生活需求,包括養父母、理喪葬、撫孤幼及兄弟姐妹的婚嫁等耗費。再有盈餘,則被進一步分割,通常的做法是“均其財產,秋毫無私”。
方誌、家譜中的“行狀”、“墓誌銘”、“像讚”、“壽序”、“列傳”,凡涉及商人的財產分配問題,都對以下做法進行褒揚:“數十年所積,悉以分弟”;“盡發其資產均與諸弟”;“坐致不貲,悉舉而與仲兄分之”;“撫諸孤如己子,均其財以分之”;“少有所獲,必均分之,不以一錢自私”;等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觀念處處事事都表現出來。而這都是當時的社會“美德”。
如金溪縣的聶宗亮,幼年父親去世,長大後負販養母,在鄉市村墟小本經營,用以養家糊口,有盈餘資金即為母供,而自己與妻子常常“恒不宿飽”同治《撫州府誌》卷65,《孝友》。新城縣(今黎川縣)的陳佩玉,從商之後,每年所獲資金都寄給家中兄弟作為養母及全家所需,後來由於生意慘淡,所寄資金不足全家之需,則將妻子部分減除,回家後,麵對分家析產的勸說,堅決不應,認為“兄弟如左右手,斷其一可乎?”同治《撫州府誌》卷65,《孝友》。臨川縣的常冕,在雲南經商十二年,“歸,發囊中金分奉兩兄,不私贏一錢”同治《臨川縣誌》卷46,《善士》。臨川縣的宋世儒,經商雲南獲利歸來,看到兄長家境貧困,於是將所賺財產析出給其兄,對子侄婚嫁、教育事宜給予大力支持,並對同族中家境貧困者予以周濟同治《臨川縣誌》卷46,《善士》。等等。
姑且不論對相當大的部分的江西商人來說,家庭最低生活需求的滿足就意味著他們商業活動的終結,就是那些在此基礎上仍繼續辛苦營謀的商人,更高的目標也就是追求“良田畮畮,夏屋渠渠”,而且,必須是全家都“其樂融融”,絕對不能放棄對父母的贍養、對兄弟族人的資助。由此可見,商業利潤——家庭消費——析產均財,構成了許多江西商人最基本的收支模式。這樣一來,商業資本就隻能不斷被消耗、被分割。
當然,江西商人謀求自身發展的可能性也並非沒有,但尋求個人發展的前提在於擺脫家庭、家族的羈絆。事實上,這種情況也並不罕見,如鄭曉《地理述》中即說江西商人“有棄妻子經營四方,老死不歸者”。明末撫州學者艾南英記載說,家鄉東鄉縣重修白城寺觀音閣需要資金,因該縣“富貴大賈,皆在滇雲”,於是白城寺僧正演裹糧走滇,“經曆寒暑凡三載……足跡遍七千裏”,其結果是“僅得百金以歸”〔明〕艾南英:《天傭子集》卷9,《白城寺僧之滇黔募建觀音閣疏》。可見擺脫家庭、家族的大有人在。不過,這些人也得付出一定的“代價”,即必須承受良心和輿論的雙重譴責。對此,羅洪先曾以吉安為例發表了一番頗具代表性的議論:吉郡地雖廣,然生齒甚繁,不足以食眾。其人往往業四方,歲久不一歸,或即流落,不識家世何在。而長沙與吉郡接畛,其產故饒,其留滯又為特甚。吾嚐治譜,見客遊而葬其地者,心竊悲之……又竊恨處異域而忘故鄉。〔明〕羅洪先:《念庵集》卷15,《明故白竹山徙柘鄉族叔兆軒墓誌銘》。實際上,羅洪先是提倡外出經商的,他在為吉水周鬆岡所作的墓誌銘中,甚至公開號召貧苦儒士棄學經商,以贍養父母、撫養妻兒,但他也反對置家於不顧。可見,道德認同和利益驅動之間的矛盾,使得很多江西商人難以衝破樊籬。
另外,由於經營坎坷、前景叵測,使得在外經營的江西商人也不得不考慮留下一條退回桑梓的後路。如金溪縣商人吳皋自幼隨父經商於貴州,由於在外一直沒有與本族聯係,到其父年高,挈家而歸時,於是就受到本族人的冷待,而且在生活中還常受到族人挑剔、故意刁難,幸虧吳皋為人恭敬、講究信譽、做事練達,並將多年來父子經商所積蓄的財力施惠於族人,曆時兩年才得平靜,“族以大和”同治《撫州府誌》卷65,《孝友》。可以看出,如果吳皋不是聚財而歸而是經營失敗而返,其處境將十分艱難。
江西商人廣泛投資於生活消費,也有一定的經濟考慮。以投資購買土地為例,“以末致富,用本守之”從來就是傳統的治家格言,也是商人們的信條。明清時期,地租剝削率大約都維持在50%左右,土地資產的穩定優勢及其在經營中的高額利潤,必然刺激商人投資於土地,以收取地租。一般來說,在當時的條件下,資本越雄厚的大商人,其投資於土地的積極性就越高。在江西商人中,不少人生活自奉節儉、節衣縮食,但在置辦田產上則不遺餘力。如清江縣商人聶如高,經商於萍鄉,性好節儉,討厭奢華,日常生活都是粗茶淡飯,而將錢財廣泛用於購買山田、建置屋宇等方麵。光緒《清江香田聶氏重修族譜》上卷,《大飲賓之賓伯父老大人傳》。這種情形在江西商人中很具代表性,他們經營致富後無不競相營田謀產,為子孫久遠計。
二、地方公共事務投資
地方公共事務投資,主要包括建祠修譜、辦學置產、捐糧助餉以及修橋築路、平爭息訟等事務的資助。江西的宗法關係和血緣觀念不僅強固有力,而且在明清時期有加強的趨勢,家族作為基層社會組織的作用也十分明顯。而建祠修譜、辦學置產乃是家族凝聚力的基本體現和重要因素。因此,商人在這方麵的投資就不僅具有財力上的優勢,而且帶有雙重意義:一方麵是承擔在家族中的義務,另一方麵則是加強在家族中的地位。
據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江西巡撫輔德奏稱,江西全省由同一個族姓合建的宗祠有八十九處,各姓所建的分祠則多達八千九百九十四處。〔清〕輔德:《覆奏查辦江西祠堂疏》,《皇清奏議》卷55.建祠的同時是廣修譜牒,如清江縣永泰龔氏宗族自明初至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前後修族譜達十五次之多;新淦縣(今新幹縣)荷蒲鄉謝氏、周氏、朱氏、吳氏和七琴鎮鄧氏以及桃溪鄉鄒氏等姓氏宗族,撰修族譜都在十次以上。
關於族田義莊,道光《瑞金縣誌》記載當地的情況是:“每姓必建立祠堂,以安先祖。每祠必公置產業,以供祭祀。”道光《瑞金縣誌》卷1,《風俗》。這裏的“公置產業”,主要就是族田及用於借貸的本金。其租金及子息除用於四時祭祀外,有盈餘則惠及族中之鰥寡孤獨、戮力科舉及治生無力者。另外,從撫州、吉安、南昌、臨江、建昌、饒州等府的一些家族的情況來看,盡管建祠修譜、增置族田並不一定全是商人資助捐創,但商人的投資在其中占據重要地位。
江西自兩宋至明前期,“習舉業”者之眾、科甲之鼎盛為世人矚目。這與江西商人對辦學的鼎力資助是分不開的。明正統、景泰時泰和縣籍大學士陳循曾不無自得地聲稱:江西及浙江、福建等處,自昔四民之中,其為士者有人,而臣江西頗多,江西諸府而臣吉安府又猶盛。《明英宗實錄》卷268,景泰七年七月丙申。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各種社會公益事業諸如賑災救荒、修橋築路等均得依靠社會力量,在這方麵,商人成為首要的集資對象。在有關商人的資料中,常常會有這樣一個矛盾的現象:在大臣的奏疏、皇帝的詔諭以及各種國史、正史中,對商人的評價一般是貶多於褒,言及商人,多冠以“奸”字;而在地方史誌、文集別傳及家傳譜牒中,商人多列入“耆善”、“懿行”、“孝友”、“善士”傳。這一矛盾的出現,原因是多方麵的。政府謂之“奸”,既是受傳統觀念和政策的影響,又因許多商人的唯利是圖、對抗國家稅收政策,並對小農經濟及社會秩序產生了一定的衝擊力;而地方謂之“善”,則是因為地方公益事業多賴商人投資讚襄。就商人自身來說,也有一種因現實而導致的近於本能的認識:國家的征稅,尤其是各級官吏的無名索取,完全是敲骨吸髓的攤派和苛剝;而對地方公益事業投資,則是“行善”,或可為來生和後世積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