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電影審查製度的演變
傳媒與法
作者:黃珂
摘 要:目前國內對日本電影審查和分級問題的研究,僅停留在對其分類等級的簡單介紹,缺乏深入細致的研究文獻。本文以日本電影審查和分級製度為研究點,在充分研究相關理論問題的基礎上,立足原始文獻,注重法律視角,通過典型研究和比較研究,曆史主義地透視日本電影管製製度的發展曆程,在比較的語境中思考中國現行的電影放映製度,希望能為建構有中國特色電影審查與分級製度提供一點思路。
關鍵詞:日本;電影審查;電影分級;政府管製;軍國主義
中圖分類號:[J991.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3)01-0024-03
一、引 言
電影,這一特殊的藝術表現和大眾傳媒形態,其傳播由於具有時間上的迅速性和空間上的地域廣延性、重複展現的便捷性等諸多優勢,從誕生之日起,就作為一種被世人普遍接受的娛樂形式在全世界迅速普及。
然而,由於各國在政治體製、文化價值觀上的差異,即便是對同一部影片,不同國家的政府和法製體係、甚至同一個國家在不同的曆史時期的價值認同感是不同的。於是,與本國的國家意誌和文化價值認定相適應的電影審查製度也就隨之產生了。
那麼,在脫胎於東方式的封建社會卻又認同資本主義價值體係的日本,它的電影審查製度是如何與國家意誌和民族文化價值觀相適應的?日本電影審查製度是如何形成與具體實施的?這種認識和實施又是如何逐步演進的?作者在充分參考日本國內相關資料的基礎上,結合實例進行深入分析,以期形成對日本電影審查製度的整體認識。
二、“映畫”與“檢閱”——早期的電影和電影“審查”
在現代日語中,電影叫做“映畫”。然而,在電影這個新生事物剛進入日本社會的早期,人們卻不是這樣稱呼它的,那時叫“活動寫真”或是“活動幻燈”。
在當時的日本人眼裏,電影隻是其中的人物或事物能夠動的“畫”或者“幻燈”。這種“活動寫真”,和當時世上流行的曲藝、說書、雜耍、戲曲同列,都是“見せ物”(即“給人看的東西”),因此,自然也就沒有專門適用於“活動寫真”法律了。
相對於今天對電影膠片、對劇本的“事前審查”,當時實行的是一種頗具隨意性的“中途審查”,和警察維持社會治安的行為沒有什麼區別。
首先,放映電影的場所要符合地方政府首腦和警視總監(類似於我們今天的公安局長)頒布的規定;其次,為了便於對電影情節內容進行審查,每個劇場都設有所謂的“臨監席”,由當地的派出所派警察執行現場審查。
以下是文獻記載的電影進入日本初期警察進行審查的一個典型案例。
明治三十年(注:公元1898年)六月,在栃木県鹿沼町的“大二座”劇場,從二十二號起,連續三天反映了美國影片《蝴蝶之舞》。
第一天,由於警察署長等官員也在觀眾席中,一切正常。可是到了二十二號夜場,當銀幕上出現劇中人高高揚起腿跳舞的鏡頭時,坐在二樓臨監席的警察突然提著燈來到一樓後台吼道:“停!”,辯士爭辯道:“昨天署長不是看得很好的嗎?”雙方爭執起來,互不相讓。考慮到署長也沒意見這一層,最後雙方達成妥協——以剪裁掉這一組鏡頭,影片可以繼續放映的結果而告終[1]。
本案例中,當事臨監警察的審查依據正是電影進入日本以前就有的,與報紙、出版相關的法令。依據1887年修訂頒布的出版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上述鏡頭就可以被當事警察視為“妨礙治安,有傷風化”的行為。
三、電影審查製度建立、發展、演變的曆史特征
(一)電影審查的第一部地方法規
如前所述,在電影這個新生事物進入日本社會的早期,還談不上具備與之相應的審查製度。然而,隨著外國影片的不斷湧入,舊的臨監製度已經不能滿足電影管理的需要。同一部影片,有的地方能夠放映,在另一個地方卻被禁止;每放映一部電影就必須派出一個警察,警力跟不上需要。
於是,對電影膠片和台詞進行統一管理的“事前審查”製度就應運而生了。而催生這種“事前審查”的,就是曆史上有名的法國影片“吉戈瑪”。起初,對這部犯罪題材的影片,是按照以往的傳統方式進行臨監管理的。由於該片充斥著各種犯罪行為和作案方式,社會影響惡劣,被警方禁止放映。然而,電影發行商和劇場鑽了警方管理漏洞的空子,在利益的驅動下,對原片的片名進行五花八門的改動、或是照葫蘆畫瓢地把它改編成日本版後,又堂而皇之地在全國各地放映,屢禁不止,結果導致兒童紛紛效仿影片作案。麵對這種被動局麵,東京警方於大正六年(1917年)八月一日頒布了日本電影審查史上第一個地方法規——《活動寫真取締規則》,並且在警視廳設立了“活動寫真檢閱室”專門負責對影片內容的審查。根據這個規則,凡影片中有以下鏡頭的,一律在禁映、剪裁之列:
1.含有有損國家和君主尊嚴鏡頭的。
2.含有通奸、自由戀愛等違背我國良風美俗鏡頭的。
3.含有接吻、臥室等可以誘發觀眾邪念鏡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