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章 製定考核標準的原則(1 / 2)

曾經有人在一家工廠做過這樣的對比實驗:開始時,把員工的工作表現分為“合格”與“不合格”兩種情況,凡是每天生產100件以上產品的,就屬於“合格”,否則就是“不合格”。“合格”的員工,可以領取當天的生產獎;而那些“不合格”的員工,就無法得到這筆獎金。

在一個月的實驗期內,發現當員工生產到100件產品時,他們就開始放慢工作進度,下班時,最多也就能生產100件產品。

第二個月,把考核標準進行了調整:100件產品以下的仍然是“不合格”,100件以上的部分又作了更細的劃分,生產100~120件產品屬於“合格”,120~140件產品屬於“良好”,140件產品以上的是“優秀”。“合格”的員工仍然可以拿到當天的生產獎,而“良好”的員工則可以另外多拿10%的額外獎,“優秀”員工的額外獎則是20%。

經過這一調整,情形立即發生了變化。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大為提高,很多人生產的產品都達到了130件,有些人甚至達到了150件。

這個實驗說明,考核標準的製定是大有學問的。要想製定出有效的考核標準,就必須掌握各種技巧。

1.標準的製定必須具體

標準是在考核中用來衡量員工的尺度,它表示員工完成工作任務時需要達到的狀況。因此,標準必須具體明確,不能讓人感到模棱兩可。

對於那些成果可以直接用數字來表示的工作,這一點比較容易理解。例如,對銷售員的考核標準,就可以這樣規定:每月銷售額達到10萬元,屬於“優秀”;5萬—10萬元,屬於“合格”;5萬元以下,屬於“不合格”。但是,對於不直接生產產品的工作,考核標準怎麼來具體呢?一些經理就感到迷惑了。

先來看這樣一個例子。某家公司對人力資源部的招聘主管的考核標準是這麼規定的:

(1)收到人力需求後,能夠迅速招收到合格的人員;

(2)員工的招募成本比較低;

(3)求職信能立即予以答複;

這樣的標準就是不具體的:“能夠迅速招收到合格的人員”——到底什麼是迅速,一個月,兩個月,還是一個星期,兩個星期,這和沒有標準又有什麼區別呢?

“招募成本比較低”——怎麼才算低呢?比登廣告的費用少算低,還是比給職業介紹所的費用少算低,這不能讓人有一個清楚的答案。

立即答複求職信,也存在這樣的問題。

那麼招聘主管的考核標準怎麼規定才具體呢?

應該這樣來規定:

(1)收到人力需求後,三周內招收到合格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