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1章 鄉鎮事業單位會計(3)(1 / 3)

無形資產種類很多,一般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二)無形資產的計價

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其具體標準為:

(1)購入的無形資產,一般應按實際支付的買價以及與其直接相關的費用,如谘詢費、公證費、鑒定費、注冊登記費等計價。

(2)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計價。

(3)接受捐贈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評估確認的價值計價。

(4)投資轉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評估確認的價值或協議約定價值計價。

(二)無形資產的核算

為了正確地反映鄉鎮事業單位無形資產的形成、攤銷及轉讓等情況,應設置“無形資產”科目。該科目借方登記取得無形資產所付的代價,貸方登記無形資產的攤銷和轉出成本,餘額在借方,反映單位擁有的無形資產淨額。該科目應按無形資產的類別設置明細賬。

鄉鎮事業單位購入或白行開發並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無形資產應按實際支出數,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無形資產應合理攤銷。不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其購人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時,借記“事業支出”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鄉鎮事業單位,其無形資產應在受益期內分期攤銷,攤銷時,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鄉鎮事業單位向外轉讓已人賬的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其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事業收入”科目;結轉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時,借記“記事業支出——其他費用”(或經營支出——其他費用)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第三節負債的核算

一、負債概述

負債是指鄉鎮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鄉鎮事業單位的資產或勞務償還的業務。負債是鄉鎮事業單位資產總額中屬於債權人的那部分權益或利益,它反映鄉鎮事業單位對其債權人所應承擔的全部經濟責任。

(一)負債的基本特征

與其他會計主體的負債一樣,鄉鎮事業單位的負債也具有如下特點:

(1)負債是指已經發生的,並在未來一定時期內必須償付的經濟義務,這種償付可以用貨幣、物品、提供勞務、再負債等債權人所能接受的形式來實現。

(2)負債是可計量的,有確切的或可預計的金額。

(3)負債在一般情況下有確切的債權人和到期日。

(4)大部分負債是交易的結果,而這種交易一般是以契約、合同、協議或者法律約束為前提的。

(5)負債隻有在償還、債權人放棄債權或情況發生變化以後才能消失。

(二)負債的分類

鄉鎮事業單位的負債包括借人款項、各種應付預收賬款、各種應繳款項和應付工資和津貼補貼等。

二、負債的管理

鄉鎮事業單位的負債管理是實際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嚴格控製負債規模;二是及時清理債權債務,按規定辦理有關結算,保證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進行償還、繳納和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三、負債的核算內容

鄉鎮事業單位負債的核算內容,包括借入款項的核算、各種應付預收賬款的核算、各種應繳款項和應付下資和津貼補貼的核算。

四、借入款項的核算(一)借入款項的內容

借人款項是指鄉鎮事業單位向財政部門、上級單位、金融機構或其他單位借人的有償使用的各種款項。這部分借款可以用來彌補日常業務中資金的不足。單位借入的款項構成了一項負債,歸還借款時,不僅要如數償還借款的本金,還要按照貨幣的時間價值支付借款利息。

(二)借入款項的核算

為了反映和監督鄉鎮事業單位借入資金的增減變動及其結存情況,應設置“借入款項”科目。該科目貸方登記借人款的本金,借方登記償還借人款的本金,餘額在貸方,反映尚未歸還的借人款的本金。該項科目應按債權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借入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借入款項”科目;歸還本金時,借記“借人款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該賬戶按債權單位設置明細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