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農民私人權利與公共權力界限研究述評(1 / 3)

關於農民私人權利與公共權力界限研究述評

政法論壇

作者:蔣菲

摘要:社會經濟的發展使得人們的公民權利意識相對提高以及維權意識的高漲,公民權利蘊含著人們對私人權益的追求和渴望。一直以來,許多國內外學者對公民權利的研究擁有獨特的見解。特別是中國對於農民這一弱勢群體權利與公共權力的關係的研究取得了巨大的突破。這對於我們研究農民權利不受公共權力侵害,保護私人權利,限製公共權力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關鍵詞:農民私人權利;公共權力;界限;法律機製

私人權利和公共權力界限一直以來都是國內外學者的研究熱點,國內外很多學者十分注重私人權利的地位。在他們看來私人權利不僅僅隻是公共權力的源泉和目的,更是維持社會穩定和繁榮的有利武器。這些學者以自己獨特的方式從不同的視角對農民私人權利和公共權力界限加以分析和研究。

一、國外學者對私人權利與公共權力的研究成果

1、將權利與人的自由聯係在一起,注重人的權利的實現,公共權力與私人權利界限明晰。

西方社會一直具有注重個人權利的傳統,對於個人權利的保護具有一套係統的機製,人們通過訂立契約的方式將私人領域與公共領域截然分開,互不侵犯。權利與權力之間的界限透過法律這一“城牆”隔離開來。

英國著名政治學家約翰·密爾在《論自由》這一著作中整篇貫穿著私權與公權的界限問題。在文章中密爾將個人的私有權利看成是個人的自由。公共權力必須在不損害個人自由的前提下行使,同時指明了“社會淩駕於個人之上的權威的限度”①。進一步劃定了社會與個人的兩分邊界,社會權威與個人權威的限度。美國政治哲學家羅爾斯在如何實現人民權利,達到社會正義的問題上提出了自己的設想,並從平等正義的角度分析了人的自由平等權。在《正義論》中,羅爾斯強調人人都是自由平等的,社會機會所有人開放,即使是因為某些客觀因素造成的不平等,也應照顧最少受惠者利益,將“各項政策向社會的弱勢群體傾斜,達到事實上的平等。”②。貢當斯在《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自由》中將現代人自由與古代人自由進行對比分析,劃定個人私人權利和社會權威之間的界限。認為現代人所擁有的權利是不受任何外界權威侵犯或剝奪,社會權威與個人權利之間存在著一條天然的邊界——正義。

2、聚焦私人的財產權,普遍認為財產權是實現私人權利最基本的保障。

霍布斯在《利維坦》中彰顯了個人私有財產的重要性,通過法律的形式確保了私有財產在臣民和國家權威之中不受侵犯。“分配法”是分配財產和確定產權的主要依據。“分配法是決定臣民權利的法律,向一個人宣布他取得與保有土地或者財務的財產權以及行動的權力或自由所根據是什麼,其內容是對一切臣民講的。”③洛克的《政府論》指出,政府是基於人民的同意的基礎上建立的,政府的目的就是要保障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這些基本的權利。通過法律明確規定了生命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最高權力都無權剝奪私人的財產權。“最高權力,未經本人同意,不能取走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分”④。貢當斯不僅將財產權列為個人權利之首,同時他還對財產權的侵害所帶來的國家的貧困、公德的喪失、政府的墮落、人民的反抗等惡果,進行了詳盡的論述。

3、通過法律劃定了公共權力與私人權利的界限,要求必須對公共權力利用法律和分權製衡加以限製。

在西方國家,法律一直都是約束行為,製約權力擴散的有利工具。法律在私人領域和公共領域也劃上了一條界限,使二者分離,互不侵犯。哈林頓認為“國家的奧秘在於均分和選擇”⑤,均分由國家承擔,選擇的權利由公民掌握。在均分和選擇的過程中,個人權利與公共權力在法律的框架下,實現正義和平等。洛克在《政府論》的下篇談到“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和限製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⑥,為了保障人們權利的最大限度的實現,人們受法律製約,隻服從於法律。在法律的範圍內,個人可以任意處置和安排自己的權利,不受任何人的意誌和支配。孟德斯鳩堅決批判封建專製統治,要求對權力進行限製。“一切有了權力的人就會濫用權力。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為止”。⑦ 由此,他在批判和繼承前人分權思想的基礎上,設計出了“三權分立,權力製衡”的機製,在權力平衡製約機製下保障了人民權利的有效行使。盧梭基於社會契約的立場上,提出了人民主權以及社會公共意誌和政府合法性的問題。他所設想的共同體中,每個成員都有平等的權利,服從法律是每個人的義務,服從法律就是在服從自己,共同體成員沒有臣服於一個外在的權力或權威,在這個意義上人是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