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強化森林經營管理以完善森林采伐製度
經營管理
作者:李悉禎
[摘 要]森林資源是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是人類活動與環境相協調的保證,具有重要的經濟和環境雙重利益。但目前我國的森林經營管理和森林采伐製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嚴重影響了我國森立資源的完整性,降低了經濟利益。本文主要針對我國商品林采伐製度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關的措施。
[關鍵詞]森林經營管理 森林采伐製度 研究
中圖分類號:TU45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34-0157-01
一、采伐製度與森林經營之間的聯係
(一)森林采伐製度簡述
采伐製度對於加強森林保護,減少毀林,遏製森林退化,加快森林恢複進程尤為重要。我國目前實行的森林采伐管理製度,是以采伐限額製度為核心的,包括采伐限額管理製度及相應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管理製度和木材憑證采伐製度,可見於《森林法》第五章、《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五章以及《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第四條至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地方各省(市、自治區)政府對各自行政區內的森林采伐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對產生的相關法律責任也做了極為細致的劃分。具體而言,采伐製度可分為:
1、限額采伐製度
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國家嚴格控製森林年采伐量。國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 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位,製定年采伐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彙總,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準。為了吸引外資投資造林,我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利用外資營造的用材林達到一定規模需要采伐的,應當在國務院批準的年森林采伐限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實行采伐限額單列。
2、統一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製度
國家製定統一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不得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計劃管理的範圍由國務院規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采伐森林、林木作為商品銷售的,必須納入國家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但是,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個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二)森林經營
森林經營過程是將森林培育和森林經營相結合的經營活動,是通過將培育森林相關的一係列活動組合起來,完成森林營建、森林撫育、森林采伐和更新等一些列經營活動,並運用經濟、行政、法律等相關的管理手段,規範和控製經營活動的過程。
森林是人類重要的生態係統之一,其經營過程必須具有明確的目標和科學的經營手段,通過森林的可持續經營手段實現森林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提高森林產品的經濟價值和環境價值,使其更好的服務於社會。可持續經營不是限製采伐量,而是在經營過程中降低對環境的影響因素,提高森林商品經濟價值,使森林采伐和森林培育相互協調,相互平衡,實現森林采伐活動的科學性。
二、當前我國商品林采伐製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限額采伐製度已成為落實商品林經營權、處置權的主要障礙
我國林業發展麵臨的形式是:由於長期過量采伐,可采資源銳減,林分質量明顯下降。森林是可再生資源,但存在培育周期長、破壞容易恢複難等特點,要實現森林資源的恢複和擴大,就必須在加大森林培育的同時減少森林消耗。限額采伐製度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應運而生的。如果隻運用行政手段加大對商品林經營權與處置權的幹涉,勢必會影響經營者的主觀能動性,降低對商品林經濟發展的熱情。
2、采伐許可證製度衝擊了森林經營方案的規範和指導作用
我國的采伐許可證製度是影響森林經營方案發揮其作用的重要因素。規範的森林采伐製度是保證森林資源完整性的前提,但我國的商品林采伐製度在經營方案的設計中,缺乏科學的實施方案,在具體的經營操作過程中,沒有發揮其有效的指導和規範作用,降低了森林經營的質量。因此,必須加強森林經營方案對森林經營的積極作用,加強相關部門的重視程度,提高森林經營方案在設計和編寫過程中的準確性和科學性。另外,森林采伐許可證製度,降低了經營企業的積極性,同時也影響了森林經營方案作用的有效發揮,必須正確處理采伐許可證製度與森林經營方案落實兩者間的協調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