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酒店業納稅籌劃問題(1 / 2)

淺談酒店業納稅籌劃問題

會計與金融

作者:李真 崔婧

【摘要】納稅籌劃是企業理財的重要手段之一,酒店業如何增收節,以合理的納稅籌劃實現企業利潤的最大化,是該行業經營管理中麵臨的一個重要問題。本文針對酒店業經營業務的特點,對酒店業主要稅種的納稅籌劃方法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酒店業,納稅籌劃,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

酒店業是綜合性服務行業,是為公眾提供住宿、餐飲、娛樂等多項設施和服務性勞務的商業機構。目前大多數酒店經營的業務有客房業務、餐飲業務、商場和零售店業務以及健身中心、台球房、網球場、遊泳池、商務中心、旅遊中介等等。由於酒店經營項目較多,不同的項目在稅收政策方麵有差異,這就給酒店業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本文分別從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三方麵討論酒店業的納稅籌劃問題。

一、營業稅的納稅籌劃

(一)利用分別核算進行納稅籌劃。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營業稅的,從高適用稅率。酒店的經營項目眾多,不同的經營項目適用不同的稅率。住宿、餐飲業務按5%稅率繳納營業稅,歌廳、舞廳、音樂茶座及高爾夫等娛樂業務按20%稅率繳納營業稅。酒店業應按照經營項目分別核算,歌廳、舞廳、音樂茶座等娛樂業的營業稅是20%,餐飲住宿業的營業稅是5%,如果沒有分開核算,按照規定就必須從高稅率20%交納營業稅,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二)利用稅目轉換進行納稅籌劃。營業稅的稅目共有七類,稅率3%、5%、20%不等。實際經營中,許多服務的區分沒有非常明確的界限,可以利用營業稅各稅目的關聯性有針對的進行稅目轉換,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酒店業可以通過轉換稅目的方式改變適用稅率,例如酒店的健身中心、網球場、遊泳池等項目如混合在酒店客房餐飲等業務一起核算就統一按服務業5%的稅率征稅,如果從服務業類別中剝離出來按照文化體育業納稅,就可以按照3%的稅率征稅,這將產生較好的節稅效果。

(三)利用混合銷售進行納稅籌劃。我國稅法規定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屬於混合銷售,以經營主業判斷,隻交一種稅。以經營營業稅應稅勞務為主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營業稅,營業額為應稅勞務營業額與貨物銷售額的合計。酒店餐廳、歌廳、舞廳等娛樂場所內設吧台向顧客提供煙、酒、飲料、礦泉水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繳納營業稅,不繳納增值稅。所以,酒店可以將商品部的某些商品(如煙酒)移入餐廳娛樂場所內部,既方便了顧客的消費,又能避免繳納增值稅,使酒店稅負降低。

二、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一)所得稅稅率的納稅籌劃。我國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有些酒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可以適用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根據這個標準,酒店企業應科學權衡自身的經營規模和盈利水平,特別是有些酒店企業處在小型微利企業標準的邊緣,可以適當控製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從而將有限的盈利水平控製在限額以下以,使用20%的稅率,減少所得稅額。

(二)酒店客房收入的納稅籌劃。酒店業的客房業務通常是最主要的經營項目,由於各酒店所處地理位置不同,需求各異,導致酒店在客房銷售價格、銷售方式選擇上會有不同,因此就產生了不同的納稅籌劃方法。稅法規定采取折扣銷售的方式,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計算營業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折扣額。如果酒店在銷售淡季推出折扣促銷活動,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可按折扣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計算營業稅,既有利於淡季促銷又有利於節約所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