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套期保值的確認和計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套期保值(以下簡稱套期)。是指企業為規避外彙風險、利率風險、商品價格風險、股票價格風險、信用風險等,指定一項或一項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預期抵銷被套期項目全部或部分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
第三條套期分為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淨投資套期。
(一)公允價值套期,是指對已確認資產或負債、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或該資產或負債、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中可辨認部分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進行的套期。該類價值變動源於某類特定風險。且將影響企業的損益。
(二)現金流量套期,是指對現金流量變動風險進行的套期。該類現金流量變動源於與已確認資產或負債、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有關的某類特定風險,且將影響企業的損益。
(三)境外經營淨投資套期,是指對境外經營淨投資外彙風險進行的套期。境外經營淨投資,是指企業在境外經營淨資產中的權益份額。
第四條對於滿足本準則第三章規定條件的套期,企業可運用套期會計方法進行處理。
套期會計方法,是指在相同會計期間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的抵銷結果計入當期損益的方法。
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
第五條套期工具,是指企業為進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預期可抵銷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衍生工具,對外彙風險進行套期還可以將非衍生金融資產或非衍生金融負債作為套期工具。
第六條企業在確立套期關係時,應當將套期工具整體或其一定比例(不舍套期工具剩餘期限內的某一時段)進行指定,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對於期權,企業可以將期權的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分開,隻就內在價值變動將期權指定為套期工具:
(二)對於遠期合同。企業可以將遠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價格分開。隻就即期價格變動將遠期合同指定為套期工具。
第七條企業通常可將單項衍生工具指定為對一種風險進行套期,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指定單項衍生工具對一種以上的風險進行套期:
(一)各項被套期風險可以清晰辨認:
(二)套期有效性可以證明:
(三)可以確保該衍生工具與不同風險頭寸之間存在具體指定關係。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能夠抵銷被套期風險引起的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程度。
第八條企業可以將兩項或兩項以上衍生工具的組合或該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為套期工具。
對於外彙風險套期,企業可以將兩項或兩項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組合或該組合的一定比例,或將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組合或該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為套期工具。
對於利率上下限期權或由一項發行的期權和一項購入期權組成的期權,其實質相當於企業發行的一項期權的(即企業收取了淨期權費)。不能將其指定為套期工具。
第九條被套期項目,是指使企業麵臨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風險,且被指定為被套期對象的下列項目:
(一)單項已確認資產、負債、確定承諾、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或境外經營淨投資:
(二)一組具有類似風險特征的已確認資產、負債、確定承諾、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或境外經營淨投資:
(三)分擔同一被套期利率風險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的一部分(僅適用於利率風險公允價值組合套期)。
確定承諾,是指在未來某特定日期或期間,以約定價格交換特定數量資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預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諾但預期會發生的交易。
第十條被套期風險是信用風險或外彙風險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指定為被套期項目。被套期風險是利率風險或提前還款風險的。持有至到期投資不能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十一條企業集團內部交易形成的貨幣性項目的彙兌收益或損失,不能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全額抵銷的,該貨幣性項目的外彙風險可以在合並財務報表中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企業集團內部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按照進行此項交易的主體的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標價(即按外幣標價)。且相關的外彙風險將影響合並利潤或損失的,該外彙風險可以在合並財務報表中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十二條對於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現金流量或公允價值的一部分相關的風險,其套期有效性可以計量的,企業可以就該風險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十三條在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的利率風險公允價值套期中,可以將某貨幣金額(如人民幣、美元或歐元金額)的資產或負債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十四條企業可以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現金流量的全部指定為被套期項目。但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現金流量的一部分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被指定部分的現金流量應當少於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現金流量總額。
第十五條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被套期風險應當是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相關的全部風險或外彙風險。
第十六條對具有類似風險特征的資產或負債組合進行套期時,該組合中的各單項資產或單項負債應當同時承擔被套期風險,且該組合內各單項資產或單項負債由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應當預期與該組合由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整體變動基本成比例。
第三章套期確認和計量
第十七條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經營淨投資套期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運用本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進行處理:
(一)在套期開始時。企業對套期關係(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之間的關係)有正式指定。並準備了關於套期關係、風險管理目標和套期策略的正式書麵文件。該文件至少載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項目、被套期風險的性質以及套期有效性評價方法等內容。
套期必須與具體可辨認並被指定的風險有關,且最終影響企業的損益。
(二)該套期預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業最初為該套期關係所確定的風險管理策略。
(三)對預期交易的現金流量套期,預期交易應當很可能發生,且必須使企業麵臨最終將影響損益的現金流量變動風險。
(四)套期有效性能夠可靠地計量。
(五)企業應當持續地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並確保該套期在套期關係被指定的會計期間內高度有效。
第十八條套期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認定其為高度有效:
(一)在套期開始及以後期間,該套期預期會高度有效地抵銷套期指定期間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
(二)該套期的實際抵銷結果在80%至125%的範圍內。
第十九條企業至少應當在編製中期或年度財務報告時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
第二十條對利率風險進行套期的,企業可以通過編製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到期時間表,標明每期的利率淨風險,據此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
第二十一條公允價值套期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套期工具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套期工具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賬麵價值因彙率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二)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被套期項目的賬麵價值。被套期項目為按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進行後續計量的存貨、按攤餘成本進行後續計量的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也應當按此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於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一部分的利率風險公允價值套期,為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一條(二)的要求,企業對被套期項目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可按下列方法處理:
(一)被套期項目在重新定價期間內是資產的。在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項下單列項目反映(列在金融資產後),待終止確認時轉銷:
(二)被套期項目在重新定價期間內是負債的。在資產負債表中負債項下單列項目反映(列在金融負債後),待終止確認時轉銷。
第二十三條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不應當再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終止或已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項套期工具替換時,展期或替換是企業正式書麵文件所載明的套期策略組成部分的,不作為已到期或合同終止處理。
(二)該套期不再滿足本準則所規定的運用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
(三)企業撤銷了對套期關係的指定。
第二十四條被套期項目是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工具的,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一條(二)對被套期項目賬麵價值所作的調整。應當按照調整日重新計算的實際利率在調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間內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對利率風險組合的公允價值套期,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的相關項目,也應當按照調整日重新計算的實際利率在調整日至相關的重新定價期間結束日的期間內攤銷。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不切實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
上述調整金額應當於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攤銷完畢:對於利率風險組合的公允價值套期,應當於相關重新定價期間結束日前攤銷完畢。
第二十五條被套期項目為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的,該確定承諾因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或負債。相關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六條在購買資產或承擔負債的確定承諾的公允價值套期中,該確定承諾因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已確認為資產或負債),應當調整履行該確定承諾所取得的資產或承擔的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
第二十七條現金流量套期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於有效套期的部分。應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並單列項目反映。該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額,按照下列兩項的絕對額中較低者確定:
1.套期工具自套期開始的累計利得或損失:
2.被套期項目自套期開始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累計變動額。
(二)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於無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後的其他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三)在風險管理策略的正式書麵文件中。載明了在評價套期有效性時將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損失或相關現金流量影響的,被排除的該部分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對確定承諾的外彙風險進行的套期,企業可以作為現金流量套期或公允價值套期處理。
第二十八條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後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一項金融負債的,原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但是,企業預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淨損失全部或部分在未來會計期間不能彌補時,應當將不能彌補的部分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九條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後確認一項非金融資產或一項非金融負債的,企業可以選擇下列方法處理:
(一)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但是。企業預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淨損失全部或部分在未來會計期間不能彌補時,應當將不能彌補的部分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二)將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轉出,計入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
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預期交易形成了一項確定承諾時,該確定承諾滿足運用本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也應當選擇上述兩種方法之一處理。
企業選擇了上述兩種處理方法之一作為會計政策後,應當一致地運用於相關的所有預期交易套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條對於不屬於本準則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涉及的現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被套期預期交易影響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一條在下列情況下,企業不應當再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終止或已行使。
在套期有效期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不應當轉出,直至預期交易實際發生時,再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項套期工具替換,且展期或替換是企業正式書麵文件所載明套期策略組成部分的,不作為已到期或合同終止處理。
(二)該套期不再滿足運用本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
在套期有效期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不應當轉出,直至預期交易實際發生時,再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三)預期交易預計不會發生。
在套期有效期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四)企業撤銷了對套期關係的指定。
對於預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不應當轉出,直至預期交易實際發生或預計不會發生。預期交易實際發生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預期交易預計不會發生的,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二條對境外經營淨投資的套期,應當按照類似於現金流量套期會計的規定處理:
(一)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於有效套期的部分。應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並單列項目反映。
處置境外經營時,上述在所有者權益中單列項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二)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於無效套期的部分,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並承擔源於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保險合同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費,對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合同。
第三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產生的損餘物資等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一存貨》。
(二)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承擔保險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的合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三)保險人簽發、持有的再保險合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第二章原保險合同的確定
第四條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是否屬於原保險合同,應當在單項合同的基礎上,根據合同條款判斷保險人是否承擔了保險風險。
發生保險事故可能導致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保險人承擔了保險風險。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第五條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使保險人既承擔保險風險又承擔其他風險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能夠區分,並且能夠單獨計量的,可以將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進行分拆。保險風險部分,確定為原保險合同:其他風險部分,不確定為原保險合同。
(二)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不能夠區分。或者雖能夠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整個合同確定為原保險合同。
第六條保險人應當根據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是否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將原保險合同分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和非壽險原保險合同。
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延長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費到期日未交納保費,保險人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期間。
第三章原保險合同收入
第七條保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原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二)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八條保險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計算確定保費收入金額:
(一)對於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應當根據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費總額確定。
(二)對於壽險原保險合同。分期收取保費的。應當根據當期應收取的保費確定:一次性收取保費的,應當根據一次性應收取的保費確定。
第九條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原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應退還投保人的金額,作為退保費,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原保險合同準備金
第十條原保險合同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非壽險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
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
壽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人壽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
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長期健康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
第十一條保險人應當在確認非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當期保費收入的調整。並確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
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金額與已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餘額的差額。調整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餘額。
第十二條保險人應當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並確認未決賠款準備金負債。
未決賠款準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
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並已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
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
理賠費用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費用提取的準備金。
第十三條保險人應當在確認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並確認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負債。
第十四條保險人至少應當幹每年年度終了,對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
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準備金金額超過充足性測試日已提取的相關準備金餘額的,應當按照其差額補提相關準備金: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準備金金額小於充足性測試日已提取的相關準備金餘額的,不調整相關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