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現金流量表的編製和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現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和流出的報表。
現金。是指企業庫存現金以及可以隨時用於支付的存款。
現金等價物,是指企業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易於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的投資。
本準則提及現金時,除非同時提及現金等價物,均包括現金和現金等價物。
第三條合並現金流量表的編製和列報,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條現金流量表應當分別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列報現金流量。
第五條現金流量應當分別按照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總額列報。但是,下列各項可以按照淨額列報:
(一)代客戶收取或支付的現金。
(二)周轉快、金額大、期限短項目的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
(三)金融企業的有關項目,包括短期貸款發放與收回的貸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與支付、同業存款和存放同業款項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業拆借資金、以及證券的買人與賣出等。
第六條自然災害損失、保險索賠等特殊項目,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歸並到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現金流量類別中單獨列報。
第七條外幣現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現金流量,應當采用現金流量發生日的即期彙率或按照係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現金流量發生日即期彙率近似的彙率折算。彙率變動對現金的影響額應當作為調節項目。在現金流量表中單獨列報。
第三章經營活動現金流量
第八條企業應當采用直接法列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經營活動,是指企業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項。
直接法,是指通過現金收入和現金支出的主要類別列示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
第九條有關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信息,可以通過下列途徑之一取得:
(一)企業的會計記錄。
(二)根據下列項目對利潤表中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以及其他項目進行調整:
1.當期存貨及經營性應收和應付項目的變動:
2.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等其他非現金項目:
3.屬於投資活動或籌資活動現金流量的其他非現金項目。
第十條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二)收到的稅費返還;
(三)收到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
(四)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
(五)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
(六)支付的各項稅費;
(七)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
第十一條金融企業可以根據行業特點和現金流量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經營活動現金流量項目的類別。
第四章投資活動現金流量
第十二條投資活動,是指企業長期資產的購建和不包括在現金等價物範圍的投資及其處置活動。
第十三條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收回投資收到的現金:
(二)取得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
(三)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收回的現金淨額:
(四)處置於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收到的現金淨額:
(五)收到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六)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
(七)投資支付的現金:
(八)取得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支付的現金淨額:
(九)支付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第五章籌資活動現金流量
第十四條籌資活動,是指導致企業資本及債務規模和構成發生變化的活動。
第十五條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吸收投資收到的現金:
(二)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
(三)收到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四)償還債務支付的現金:
(五)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
(六)支付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第六章披露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將淨利潤調節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信息。至少應當單獨披露對淨利潤進行調節的下列項目:
(一)資產減值準備;
(二)固定資產折舊;
(三)無形資產攤銷;
(四)長期待攤費用攤銷;
(五)待攤費用;
(六)預提費用;
(七)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的損益;
(八)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九)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十)財務費用;
(十一)投資損益;
(十二)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十三)存貨;
(十四)經營性應收項目;
(十五)經營性應付項目。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以總額披露當期取得或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的下列信息:
(一)取得或處置價格;
(二)取得或處置價格中以現金支付的部分;
(三)取得或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收到的現金;
(四)取得或處置於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按照主要類別分類的非現金資產和負債。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不涉及當期現金收支、但影響企業財務狀況或在未來可能影響企業現金流量的重大投資和籌資活動。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構成及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相應金額。
(二)企業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額現金和現金等價物金額。
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中期財務報告的內容和編製中期財務報告應當遵循的確認與計量原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中期財務報告。是指以中期為基礎編製的財務報告。中期。是指短於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第二章中期財務報告的內容
第三條中期財務報告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附注。
中期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應當是完整報表,其格式和內容應當與上年度財務報表相一致。
當年新施行的會計準則對財務報表格式和內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財務報表應當按照修改後的報表格式和內容編製,上年度比較財務報表的格式和內容,也應當作相應調整。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應當在中期利潤表中單獨列示。
第四條上年度編製合並財務報表的,中期期末應當編製合並財務報表。
上年度財務報告除了包括合並財務報表,還包括母公司財務報表的,中期財務報告也應當包括母公司財務報表。
上年度財務報告包括了合並財務報表,但報告中期內處置了所有應當納入合並範圍的子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隻需提供母公司財務報表,但上年度比較財務報表仍應當包括合並財務報表,上年度可比中期沒有子公司的除外。
第五條中期財務報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供比較財務報表:
(一)本中期末的資產負債表和上年度末的資產負債表。
(二)本中期的利潤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潤表以及上午度可比期間的利潤表。
(三)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現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現金流量表。
第六條財務報表項目在報告中期作了調整或者修訂的,上年度比較財務報表項目有關金額應當按照本年度中期財務報表的要求重新分類,並在附注中說明重新分類的原因及其內容,無法重新分類的。應當在附注中說明不能重新分類的原因。
第七條中期財務報告中的附注應當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為基礎編製,披露自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日之後發生的,有助於理解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變化情況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對於理解本中期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項。也應當在附注中作相應披露。
第八條中期財務報告中的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信息:
(一)中期財務報表所采用的會計政策與上年度財務報表相一致的聲明。
會計政策發生變更的,應當說明會計政策變更的性質、內容、原因及其影響數;無法進行追溯調整的,應當說明原因。
(二)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原因及其影響數;影響數不能確定的,應當說明原因。
(三)前期差錯的性質及其更正金額;無法進行追溯重述的,應當說明原因。
(四)企業經營的季節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五)存在控製關係的關聯方發生變化的情況:關聯方之間發生交易的,應當披露關聯方關係的性質、交易類型和交易要素。
(六)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發生變化的情況。
(七)對性質特別或者金額異常的財務報表項目的說明。
(八)證券發行、回購和償還情況。
(九)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的情況,包括在中期內實施的利潤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準但尚未實施的利潤分配情況。
(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規定披露分部報告信息的,應當披露主要報告形式的分部收入與分部利潤(虧損)。
(十一)中期資產負債表日至中期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非調整事項。
(十二)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日以後所發生的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的變化情況。
(十三)企業結構變化情況,包括企業合並,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共同控製或者控製關係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購買或者處置。終止經營等。
(十四)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項,包括重大的長期資產轉讓及其出售情況、重大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取得情況、重大的研究和開發支出、重大的資產減值損失情況等。
企業在提供上述(五)和(十)有關關聯方交易、分部收入與分部利潤(虧損)信息時,應當同時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數據,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較數據。
第九條企業在確認、計量和報告各中期財務報表項目時,對項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斷,應當以中期財務數據為基礎,不應以年度財務數據為基礎。中期會計計量與年度財務數據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賴於估計,但是,企業應當確保所提供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了相關的重要信息。
第十條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前中期財務報告中報告的某項估計金額在最後一個中期發生了重大變更、企業又不單獨編製該中期財務報告的,應當在年度財務報告的附注中披露該項估計變更的內容、原因及其影響金額。
第三章確認和計量
第十一條企業在中期財務報表中應當采用與年度財務報表相一致的會計政策。
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日之後發生了會計政策變更,且變更後的會計政策將在年度財務報表中采用的,中期財務報表應當采用變更後的會計政策。並按照本準則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中期會計計量應當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為基礎,財務報告的頻率不應當影響年度結果的計量。
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前中期財務報表項目在以後中期發生了會計估計變更的,以後中期財務報表應當反映該會計估計變更後的金額,但對以前中期財務報表項目金額不作調整。同時,該會計估計變更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八條(二)或者第十條的規定在附注中作相應披露。
第十三條企業取得的季節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應當在發生時予以確認和計量,不應在中期財務報表中預計或者遞延,但會計年度末允許預計或者遞廷的除外。
企業在會計年度中不均勻發生的費用,應當在發生時予以確認和計量,不應在中期財務報表中預提或者待攤,但會計年度末允許預提或者待攤的除外。
第十四條企業在中期發生了會計政策變更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處理。並按照本準則第八條(一)的規定在附注中作相應披露。
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能夠合理確定、且涉及本會計年度以前中期財務報表相關項目數字的,應當予以追溯調整,視同該會計政策在整個會計年度一貫采用:同時,上年度可比財務報表也應當作相應調整。
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