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產品質量檢驗方麵的法律
《國家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基本條件》,1986年4月由國家標準局發布並施行。《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於1989年2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1989年8月1日施行。
(二)產品質量立法的重要意義
1.產品質量立法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需要
產品質量立法明確了產品質量責任,規定了民事賠償製度,為廣大消費者解決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後的賠償,提供了法律保障。消費者可以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產品質量立法是提高我國產品質量的需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產品質量雖然有了較大的提高,但是,產品質量差、物質消耗高、經濟效益低下,仍然是經濟建設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影響產品質量的因素,既有企業技術、設備、管理等內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產品質量立法,就是要規範企業行為,協調宏觀與微觀的關係,促進產品質量水平的提高。
3.產品質量立法是規範社會經濟秩序的需要
市場經濟是法製經濟,它要求有完備的法製加以規範和保障。作為市場競爭的主體——企業,要求在公平、公正、公開條件下開展競爭。產品質量立法就是要禁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規範社會經濟秩序,保護公平競爭。
4.產品質量立法是建立和完善我國產品質量法製的需要
在計劃經濟體製下,我國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下,不僅要靠行政手段,更主要的是靠法律手段,將質量工作全麵納入法製軌道。因此,需要建立健全內容完整、相互配套、互相協調、適時實用的產品質量法規體係。
(三)商品質量管理的相關法規
1.商品質量管理法規的定義
商品質量管理包括兩個方麵,即微觀質量管理和宏觀質量管理。前者是指企業對所生產的商品進行的市場調研、開發、生產、檢驗、包裝、儲運、銷售、售後服務的全程質量管理;後者是指政府對商品質量的管理和調控,其管理對象是整個國家或地區或整個行業商品質量的規劃、形成和實現的全過程。
商品質量法規是指有關商品質量方麵的法律、法令、規定的總稱。運用質量法規有效地管理和保證商品質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成為政府解決商品質量問題的重要途徑和方法之一。
2.商品質量管理法規的類型
(1)產品責任法
產品責任法是指由於產品質量問題而使消費者受到損害時,該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對被害人負有賠償責任。產品責任有疏忽責任、擔保責任和嚴格責任三種。疏忽責任是指因生產者或銷售者的疏忽而造成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損害,生產者或銷售者對此應承擔的責任;擔保責任是指賣方就所銷售的產品的質量向買方作了保證,如因產品不符合賣方的保證而造成買方的傷害和損失,賣方對此應負的責任;嚴格責任是指不論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與消費者或用戶之間有無合同關係,也不論對他們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是否有過失,隻要因產品質量對消費者或用戶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該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就應承擔的責任。
產品責任法是具體規定由於產品缺陷造成消費者或用戶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時,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在產品責任法中,具體規定了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所承擔的商品質量責任以及消費者或用戶索取賠償的權利。它有利於明確責任,順利解決貿易糾紛,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2)產品質量法
產品質量法是指生產者和銷售者對其產品所應承擔責任的法律規範。我國於1993年頒布並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使我國商品質量管理工作納入了法製管理軌道。《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對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與義務、損失賠償、經濟處罰和法律責任等,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它是處理各類商品質量問題和解決商品質量民事糾紛的法律依據。根據產品質量法,商品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生產者和銷售者應承擔產品質量責任。例如: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形式表明的質量狀況;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並未做出說明的。由於這些規定為強製性,所以它對加強商品質量監督管理,明確商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3)消費者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