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5章 商品質量(5)(1 / 3)

(三)商品質量管理和監督的依據

(1)消費者關心商品質量。相對於包裝、設計、外觀來說,消費者更關心商品的質量。加強商品質量管理對於提高商品質量、保護使用價值、防止偽劣商品進入市場、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增強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能力都有著重要的作用。

(2)從經濟性來考慮,必須對商品的質量進行管理和監督。商品質量的高低、優劣是根據商品標準以及與其相適應的技術經濟法規來確定的,而不是以人們的主觀意願來判斷的。嚴格遵循商品質量標準來評價商品質量是質量管理工作的宗旨。凡是符合規定質量標準的產品就稱為合格品,達不到規定質量標準的就稱為不合格品。合格品按照符合質量標準的程序分為一等品、二等品、三等品等。不合格品分為兩類:一類是屬於不可修複的不合格品即廢品;另一類是屬於可修複的不合格品,包括返修品、日用品以及存在著輕微缺陷的各種不良品。對於可修複使用的不合格品也稱之為“潛在廢品”。它們雖然沒有直接造成原材料等方麵的損失,但實際上卻會造成工時、能源及設備等方麵的損失和浪費,因此,從經濟學角度來考慮,應該加強商品質量的監督,防止“潛在廢品”的出現。

(3)如果沒有對商品質量進行適當的管理和監督,從而使不合格的商品進入流通領域,經過儲存、運輸等環節會很快暴露出來,成為滯銷品。一方麵,這些商品賣不出去,其經濟價值沒有得到實現;另一方麵,這些商品還占用資金,影響資金周轉和企業再生產,給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帶來極大阻礙。

(4)如果管理和監督不利,會使商品在銷售後給用戶帶來損失或不方便,同時造成消費者和生產者之間各種矛盾的發生,嚴重影響生產、經營企業的聲譽。所以,要對商品生產的各個環節上嚴把質量關。這是質量管理的重要方麵。

三、商品質量的相關法規

(一)我國產品質量的相關法規

產品質量法規是指調整產品質量關係的所有法律、法令、規定、條例等法律規定的總稱。我國的產品質量法規,可從效力和內容兩個角度劃分。從效力上可分四個層次:產品質量法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產品質量行政法規,由國務院製定並公布;產品質量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並公布;產品質量規章,由國務院有關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製定並公布。產品質量法規從內容上可分為六類:產品質量基本法;特殊產品質量監督方麵的法律;產品質量責任方麵的法律;產品質量標準方麵的法律;產品質量管理方麵的法律;產品質量檢驗方麵的法律。

1.產品質量基本法

產品質量基本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於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1993年9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是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製定的。

2.特殊產品質量監督方麵的法律

《食品衛生法》,於1982年11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1983年7月1日施行。《藥品管理法》,於1984年9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1985年7月1日施行。《計量法》,於1985年9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1986年7月1日施行。《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條例》,1982年2月由國務院發布,1982年7月1日施行。《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1989年9月經國務院批準,1990年1月1日施行。

3.產品質量責任方麵的法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於1993年10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1994年1月1日施行。《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1986年4月由國務院發布,1986年7月1日施行。

4.產品質量標準方麵的法律

《標準化法》,於1988年12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1989年4月1日施行。《標準化法實施條例》,1990年4月由國務院發布並施行。

5.產品質量管理方麵的法律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1984年4月由國務院發布並施行。《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1985年3月經國務院批準,1985年3月15日由國家標準局發布並施行。《國家優質產品評選條例》,1987年3月經國務院批準,1987年5月1日施行。《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1991年5月由國務院發布並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