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6章 商品標準和產品質量認證(1)(2 / 3)

2.按商品標準的約束程度不同分類,可分為強製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1)強製性標準。強製性標準又稱法規性標準,即一經批準發布,在其規定的範圍內,有關方麵都必須嚴格貫徹執行,而不允許製定與此標準功能相同的標準。國家對強製性標準的實施情況依法進行有效的監督。1985年以前,我國各級標準都屬於強製性標準。1989年4月1日我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下簡稱《標準化法》)規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製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強製執行的標準均屬於強製性標準,其他標準則是推薦性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製定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製性標準,也有推薦性地方標準。強製性標準包括:藥品標準、食品衛生標準、獸藥標準;商品及商品生產、儲運和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標準;通用的商品試驗、檢驗方法;國家需要控製的重要商品的質量標準等。強製性商品標準的範圍不是固定不變的,國家根據商品質量的情況頒布重要商品目錄,借以控製商品質量,因而強製性商品標準的數目會隨著目錄的變化而變化。強製性標準必須嚴格執行,不符合強製性標準的商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2)推薦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又稱自願性標準,即國家製定的標準由各企業自願采用、自願認證,國家利用經濟杠杆鼓勵企業采用。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就具有了相應的行政約束力。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大多數實行推薦性標準。

我國從1985年開始實行強製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相結合的標準體製。截至2006年底,國家標準總數為21410個。其中,強製性標準為3084個,占14.41%;推薦性標準為18231個,占85.15%,指導性技術文件95個,占0.44%。

3.按標準的成熟程度不同分類,可分為正式標準和試行標準

試行標準與正式標準具有同等效用,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試行標準一般在試行二三年後,經過討論修訂,再作為正式標準發布。現行標準絕大多數為正式標準。

4.按商品標準的保密程度分類,可分為公開標準和內部標準

我國的絕大多數標準都是公開標準。內部標準是指少數涉及軍事技術或尖端技術機密的,隻準在國內或有關單位內部發行的標準。

另外,商品標準還可以按性質分為:產品標準、方法標準、基礎標準、安全標準、衛生標準、管理標準、環保標準、其他標準等。

(二)商品標準的基本內容及確定原則

1.商品標準的基本內容

根據《標準化工作導則》編寫標準的一般規定,商品的文件標準由概述部分、技術內容部分和附錄部分三部分組成。

(1)概述部分。商品標準概述部分概括地說明標準化的對象和內容、適合範圍以及批準、發布、實施的時間等。包括封麵、目錄、標準名稱、引言等內容。標準名稱的製定有一定的原則,即當標準內容包括商品的全部技術特征或包括的技術特征比較完整時,以商品名稱作為標準名稱;當標準內容除包括商品的技術要求外,還包括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儲存等,以商品名稱及技術條件合並作為標準名稱。

(2)技術內容部分。商品標準技術內容部分是整個標準化的核心,其中對標準化對象的實質性內容作了具體規定,規定商品的質量指標和不同等級商品的基本要求。技術內容部分包括:名詞術語、符號代號、產品品種規格、技術要求、試驗方式、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儲存等內容。

(3)附錄部分。商品標準附錄部分是對標準條文所做的必要補充說明和提供使用的參考資料。商品標準分為補充件和參考件。前者與標準條文具有同等效力,是對標準技術特征的補充;後者是參考性內容。根據具體情況,一個標準可以有若幹個附錄(也可以不加附錄)加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