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章 商品標準和產品質量認證(4)(1 / 2)

三、產品質量認證的條件和程序

(一)產品質量認證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規定,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均可提出認證申請。提出申請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具有合法的地位。

(2)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這裏所說的標準是指具有國家水平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3)產品質量穩定,能正常批量生產。而產品是否符合標準需經國家技術監督局確認和批準的檢驗機構進行抽樣檢驗予以證明。

(4)生產企業的質量體係符合國家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標準及補充要求。

(二)產品質量認證的程序

企業按下列程序辦理認證:

(1)中國企業向認證委員會提出書麵申請,外國企業或者代銷商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認證委員會提出書麵申請。

(2)認證委員會對申請書進行審查,並通知承擔認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對產品和質量體係進行審查,同時提出審查報告。

(3)審查合格後,對商品進行抽樣檢驗,由認證委員會認可的檢驗單位提出商品檢驗報告。

(4)上述各項合格後,認證委員會為企業頒發認證證書,並準許使用認證標誌。

(5)定期對取得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企業進行複檢和抽查。對國外的企業,根據雙邊、多邊協議規定,可以委托國外認證機構代理。

(6)對複檢及監督檢查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及時采取措施,必要時撤銷其認證合格資格。

對認證產品進行監督檢查,獲準認證的產品,除接受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檢查外,免予其他檢查,並享有實行優質價位、優先推薦評為國優產品等國家規定的優惠。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製定的規章規定的有關認證的行為,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認證管理條例》規定,已經授予認證證書的產品不符合認證時采用的標準而使用認證標誌出廠銷售的、產品未經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而使用認證標誌出廠銷售的、轉讓認證標誌的,由標準化認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並處以罰款。

對於認證產品的質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該產品的企業的質量體係達不到認證時所具備的條件,給用戶或者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經監督檢查發現獲準認證的產品不合格,屬生產企業責任的,由頒發認證證書的認證委員會撤銷其認證證書。經過認證的產品出廠銷售,不符合認證要求時,生產企業應當負責包修、包換、包退;給用戶或者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生產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產品質量認證標誌

(一)產品質量認證的表示方法

產品質量認證有兩種表示方法,即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通過質量認證合格的產品,除由認證機構頒發認證證書外,準許其在產品或產品包裝上使用認證標誌。

1.認證證書

認證證書是證明產品質量符合認證要求和許可產品使用認證標誌的法定認證文件。認證證書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印刷並統一規定編號。認證證書的內容包括:證書編號;證書依據的法規文件和編號;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或等級;采用標準的名稱和編號;有效期;認證機構名稱、印章;頒發日期等內容。

2.認證標誌

認證標誌是由認證機構設計並發布的一種專用標誌,用以證明某項產品或服務符合特定標準或技術規範。認證標誌是一種質量保證標誌,其主要作用是可以向消費者和用戶傳遞一種正確的、可靠的商品質量信息。認證標誌持有者可將認證標誌標示在產品、產品銘牌、包裝物、產品使用說明書和合格證上。使用認證標誌時,須在認證標誌上方或下方標出認證委員會代碼、證書編號、認證依據的標準編號。各國產品質量認證標誌一般是以國家標準代號或標準化機構及認證機構的名稱縮寫為基礎組成的簡單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