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8章 商品包裝(4)(2 / 3)

商標印製工作必須由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並經核定允許承攬商標印刷、印染、製版、刻字、織字、曬蝕、印鐵、鑄模、衝壓、燙印和貼花等有關業務的企業承擔,嚴格禁止無照或者超越經營範圍承攬商標印製業務。商標印製單位應建立印製登記製度,將“注冊商標印製證明”或“未注冊商標委托書”,以及印製後的商標標識樣品,按順序存放備查,存放期不少於一年。

需印製注冊商標的企事業單位或個體工商業者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注冊證”到所在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開具注冊商標印製證明,憑證明委托商標印刷單位印製。需要印製未注冊商標的企事業單位或個體工商業者憑“營業執照”到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未注冊商標印製委托書”,憑委托書委托印製單位印製。

2.注冊商標的管理

(1)檢查注冊商標的使用。對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字、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通知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對抗不改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對將注冊商標用於核定商品以外商品的行為,責令其改正,或令其另行申請注冊。

(2)報請撤銷停止使用的注冊商標。對連續多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注冊商標。

(3)監督檢查商標的商品質量。監督商品質量是我國商標管理的一項重要任務。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對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行為,要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其檢討並通報,並處以罰款;對有毒有害並已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還可以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3.對未注冊商標的使用管理

未注冊商標如果不是法律規定不允許注冊的,允許使用,但是,商標使用人不具有商標專用權,因而也不受法律保護。由於未注冊商標在使用過程中與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和消費者的利益有著密切關係,因此,商標管理機關也有必要對未注冊商標進行管理。

如果使用未注冊商標擅自加注冊商標標識,冒充注冊商標或商標文字、圖形及其組合,違反商標標識禁用條款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禁止其商品在市場上銷售,停止廣告宣傳、封存或收繳其剩餘的商標標識,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情節,可以予以通報或處以罰款。此外,凡使用未注冊商標,不標明企業名稱和地址的商品,不得在市場上銷售。

4.商標不得使用禁用的標誌

各國的商標法規,對於商品商標的文字、記號和圖案都有一定的禁忌或限製。

(1)申請注冊的商標不能與已注冊的同類商品的商標相同或相似,不能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解。

(2)不能使用國內外重要政治標誌和重要的國際組織徽標。例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相近似的;與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相近似的;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標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與“紅十字”、“紅新月”的標誌、名稱相同或相近似的,都不能作為商品的商標。

(3)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4)誇大宣傳帶有欺騙性的。

(5)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6)縣級以上(含縣級)行政區劃名稱和眾所周知的外國地名,也不得作為商標,但在1988年1月3日《商標法實施細則》頒布前已獲專用權的商標,允許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