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保障中小股東受侵害時的訴訟便利性
保障訴訟便利性需要從兩個方麵努力:第一個方麵是在法律規定上要給予中小股東充分的法律支持,賦予其足夠的起訴權力,並明確規定證券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第二個方麵是降低中小股東訴訟的法律成本。這一問題在現實中顯得更為重要。針對這一問題美國證券市場主要有兩種解決機製:一是證券類案件中的“風險代理機製”,即由原告律師墊付訴訟費用,並承擔敗訴風險。目前,華爾街活躍著一批專門代理投資者進行訴訟的“原告律師”,每天關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況和股票的市場表現,一旦發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疑點或股價出現異常波動,就以專業方式展開調查,號召投資者發起訴訟並代理之。二是美國證監會擁有較多的立法和司法權力,以強有力的事後懲處降低事前監管的壓力,在樹立起監管威懾力的同時節省監管成本。如SEC有權針對市場變化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及時的修正,減少法律時滯;可以自行對上市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進行調查和起訴,而不必借助公檢機構;擁有自己的行政訴訟法官,每年約2/3的證券違法案件由行政訴訟法官判決後通過行政執法的方式處理;還經常采用庭外和解方式要求上市公司支付高額罰款或賠償金,從而降低執法成本等。我國可以結合自身國情嚐試引入投資者訴訟風險代理機製,並賦予證券監管機構在案件調查和責任追究等方麵的“準司法權”。此外,由投保基金酌情墊付或代付訴訟費用、設立股東代表訴訟製度等都是可供借鑒的降低中小股東訴訟法律成本的做法。
第八節增強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加強虛假信息披露的懲罰和監管
在堅持上市公司的年報、半年報、季報以及重大事件披露的基礎上,信息披露應擴大到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最終實際控製人以及機構投資者交易信息範圍。信息披露不僅要注重真實性,更要注重公平性。必須強化對股價異常波動與信息披露聯動關係的調查與處罰,強化股票停牌、公司和個人問責等市場監察措施,堅決打擊各種形式的市場操縱行為,切實形成對上市公司、機構投資者違規行為的有效約束和威懾。過去以形式審核為主的披露方式,需要向合理懷疑和質疑式審查的監管方式轉變,探索建立由會員單位研究機構、證監局、交易所聯合對合理懷疑對象進行“會診”的機製,縮短立案周期,加大懲處力度。具體對策建議為:
(l)按照信息披露為本、市場化監管的理念,進一步完善監管體製,強化執法力度。一是設立證券法院。為改善專業執法水平和訴訟效能,建議在證券交易所所在地設立專門的證券法院,負責審理證券期貨類民事訴訟案件和刑事訴訟案件,並在有關法律法規中明確監管部門對信息披露違規的上市公司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是下放案件查處權。為提高案件查處效率,建議將對上市公司違規案件的稽查立案權、審理權和處罰權適當下放,並設立相應的案件審理中心,授權其負責審理管轄區內的證券違規案件並作出處罰,對案情複雜、市場影響大的大案要案仍集中審理和處罰。三是建立“小額罰款”製度。對不能構成立案條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行為,建議對公司相關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作出小額罰款處罰,罰款次數累計達到一定標準的,可以認定有關責任人員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高管人員人選。四是引入“和解”製度。建議借鑒西方成熟資本市場監管的做法,探索引入“和解”製度,對涉嫌披露虛假信息、取證難度大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通過和解方式進行處理,使其受到一定的懲戒,同時降低監管成本。
(2)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標準,規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製度。建議修改有關信息披露規則,明確上市公司、收購人在定期報告或收購報告書中對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及其控製的所有關聯公司的關聯關係和資信狀況作出詳盡披露;對異常交易事項及資金往來單位要聘請中介機構出具專業意見,核實相關單位與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關聯關係,關聯交易是否公允,審批程序是否合法,並作出公開披露。強化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對增減持上市公司股票以及履行承諾事項的信息披露,控股股東持股增減變動比例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時應要求控股股東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控股股東在履行承諾期間,應至少每季度就履行承諾進展情況及未履行承諾的原因、下一步計劃作出公開披露。嚴格規範有關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等製度,對上市公司管理層通過作假、舞弊取得的股權激勵或其收益以及業績獎勵,在作假、舞弊行為發生若幹年內應由上市公司追繳,或由監管部門罰沒,以抑製管理層作假動機。
(3)加強一、二級市場聯動監管,切實改進擬上市公司現場核查。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應對上市公司股價波動情況進行密切關注,發現上市公司股價異常波動的,要及時對其控股股東及關聯方、高管人員持股變動情況進行核查,明確有無內部交易、操縱市場行為發生,並對上市公司配合控股股東操縱市場披露虛假信息的問題進行查處。對選擇性信息披露行為,應視情節輕重按內幕交易性質查處。在擬上市公司監管方麵,建議改變目前擬上市公司輔導監管僅對公司治理結構和改製合法性進行形式檢查的做法,在擬上市公司預披露招股文件後,由證券監管部門聘請聲譽高的審計機構對公司財務信息實行全麵檢查,重點關注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內控製度的有效性,杜絕不合格企業通過包裝上市混入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