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加強對股權分置改革後上市公司大股東的監管,嚴防新的侵占行為
股權分置改革後,在全流通條件下,資本市場利益機製、運行規則和市場環境等方麵將發生深刻變化,並對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的價值取向和行為模式產生重要影響,大股東的侵占行為和方式均會發生變化。根據這些變化提出以下監管對策:
1.加強對大股東一致行動人的現場查證
大股東如果通過隱性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加強上市公司控製權,僅通過監管所要求的公開披露信息,很難判定其與一致行動人的關係,必須借助現場查證。通過現場查證,了解上市公司新進股東的注冊資金來源,新進股東與大股東的股權關係及經濟利益關係,新進股東與大股東各自董事、監事、高管人員間的交叉任職情況及親屬關係情況,為一致行動人關係的判定提供參考依據。
2.強化信息披露,防範大股東操縱股價
大股東進行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往往是通過信息披露來實現的。因此,必須落實後股權分置時期上市公司大股東信息披露的義務和責任:一是強化上市公司大股東和最終實際控製人的披露義務,防範和打擊大股東利用信息控製優勢和持股優勢,進行虛假披露、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二是針對上市公司可能出現選擇性信息披露的新動向,強化對股價異常波動與信息披露聯動關係的調查與處罰;三是發揮證監會、證監會派出機構和交易所三點一線的協作監管威力,將信息披露監管與實地核查相結合,防範和查處違規信息披露。
3.加強財務檢查,防範大股東操縱上市公司財務舞弊
①在強化和完善上市公司持續動態監管的基礎上,發現公司橫向和縱向的財務比較數據疑點,並及時查處;②注重多渠道收集相關信息,高度重視媒體質疑和投訴舉報等信訪反映的情況和線索;③必要時稽查應提前介入上市公司檢查,以提高檢查效率和效果;④加強執法力度,對於查實的利潤操縱事實,真正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按照新《公司法》、《證券法》和刑法的規定,對大股東、上市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員予以嚴懲。
4.對關聯交易進行重點監管
一是強化獨立董事對關聯交易的事前審查義務。對關聯交易進行事前審查,是獨立董事的一項重要義務。必須通過完善事後責任追究機製,讓獨立董事真正勤勉盡責地履行關聯交易事前審查義務,發表客觀公正的獨立意見。二是強化中介機構在關聯交易中盡職調查的義務和事後責任的追究。應通過法律法規明確中介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者“教唆”行為的法律後果,強化中介機構在關聯交易中盡職調查和客觀評價的義務。三是研究與發展事後法律救濟機製。包括:①股東大會決議撤銷、無效的訴訟機製;②股東的派生訴訟製度;③關聯交易公允性的司法性審查製度;④反對股東的股份收買請求權製度;⑤獨立人格的否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