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3章 防範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占款的對策、建議(3)(2 / 2)

5.引入不適當人選製度,完善非處罰性監管措施

行政處罰或司法審判程序複雜,對證據質量要求很高,是製約監管效率及時效性的重要因素。完善非處罰性監管措施,構築起證券監管的第一道屏障,能夠較好地彌補這一缺陷。通過加強對上市公司大股東和高管人員的誠信監管,完善誠信檔案,將嚴重失信和違規人員列入不適當人選,使之成為“經濟身份證”的汙點,有利於提高違法違規成本,能夠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此外,完善責令整改、通報批評、公開批評或譴責、責令暫停履行職責、暫緩受理申請等一整套非行政處罰性措施,對市場的失信和其他違規行為作出迅速快捷的反應,使監管措施立即作用於被監管人,能夠提高監管效率和效果,有效彌補行政處罰或司法審判程序複雜、進程緩慢、取證困難等不足。

第五節引入“股東實質平等”原則

2004年4月新通過的《OECD公司治理原則》引入了“股東實質平等”原則,這是對原來的股份平等(又稱形式平等)原則的重大改進。實質平等從主體角度出發,體現“股東不論大小都是平等的經濟行為主體”的理念,在履行出資等義務後股東都享有由出資帶來的完整的權益。引入股東實質平等原則,就是要在堅持資本多數決策原則的同時,對其施加合理的限製,強調大股東對公司和中小股東的誠實信用義務,防止大股東對資本多數表決原則的濫用,以實現股東間的利益平衡。在我國構建中小股東權益保護體係的過程中,樹立“股東實質平等”的核心理念,既符合國際趨勢,又可能給我國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製度建設和實際操作帶來新的局麵。

第六節增強中小股東的行權便利性

保障行權便利性是對中小股東權益進行保護的事前機製,它幫助中小股東群體利用手中的投票權(用“手”或用“腳”)等權力對發生大股東侵害他們利益的行為及時給予反應,形成製約。增強中小股東的行權便利性,可考慮從以下方麵來保障:一是增強中小股東聯合的便利性,如提供便利的投票權征集渠道;二是提高中小股東在董事提名、提案中的話語權,如降低提案最低股份比例要求;三是充分利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手段,為中小股東異地提案、投票提供便利;四是延長公司召集股東大會相關信息公告時間,提高公告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要求;五是建立累積投票和比例投票製,便於中小股東集中支持特定候選人或議案;六是創造股東實際考察候選人能力和品德的條件;七是完善相關股東表決回避製度,規定某些議案的通過須獲得遭受侵害的股東的同意,某些情況下中小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回購其股份;八是提高定期和重大事項信息披露的要求,擴大信息披露範圍,如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薪酬及支付依據,同時加大外部審計的法律責任,保證信息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