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金融信貸支持水利建設的思考(1 / 2)

金融信貸支持水利建設的思考

經濟研究

作者:王裕山

【摘要】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水利建設,金融係統如何發揮自身優勢支持當地水利建設就值得我們進行認真地探討。根據農發行信貸支持當地水利建設情況,研究發現金融信貸支持水利建設存在的問題,提出今後工作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金融,信貸,水利建設

一、農發行臨沂市分行支持當地水利建設情況

臨沂市轄9縣3區,水係發達,河流眾多,10km以上的河流有300餘條。有沂河水係、沭河水係、中運河水係、諸河水係、湖東水係5大水係,總流域麵積1.68萬km2;建有大型水庫7座、中型水庫29座、小型水庫737座;塘壩6485座。2011年,臨沂市委、市政府出台《臨沂市“十二五”水利規劃建設綱要》,決定未來五年計劃投入164億元用於水利建設,同時,各個區縣也根據“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了當地發展水利規劃。在此背景下,農發行臨沂市分行立足全市水利建設,發揮自身優勢,大力支持水利建設,累計發放水利建設貸款12.8億元,截至2013年11月末,貸款餘額5.13億元,分別占全部中長期的10.4%。積極支持病險水庫加固。發放貸款1.4億元,加固寨子山、黃土山、高都等水庫21座,新建水庫樞紐大壩5個,新建溢洪閘、加固放水洞、增設工程管理設施等工程67處。大力支持河道治理工程。發放貸款6億元,重點支持了沂河及其支流南涑河、北涑河、老沭河等河道治理工程,對於臨沂市水土保持和生態環境等方麵具有十分重要的社會和經濟效益。

二、農發行臨沂市分行貸款支持中遇到的問題

近年來,雖然農行臨沂市分行在信貸支持水利建設方麵進行了積極有益的探索,但在貸款營銷管理過程中,存在以下幾方麵問題:(一)部分建設項目缺乏合格承貸主體。近年來,有關部門先後出台新規,嚴格控製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通過銀行貸款舉債,並對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進行多方麵限製。銀監發〔2011〕191號明確要求:“不得向銀行‘名單製’管理係統以外的融資平台發放貸款;不得再接受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間接形式提供的任何擔保和承諾;不得再接受以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抵質押品;不得再接受以無合法土地使用權證的土地預期出讓收入承諾作為抵質押”。受上述三個文件政策的影響,地方政府組建水利投融資平台和開展平台貸款業務存在政策障礙。

(二)金融支持水利建設缺乏製度保障。一方麵表現為抵押擔保措施難以落實,從而導致風險防控措施存在瑕疵。這主要表現在抵質押物選擇上偏於保守。受現行信貸管理體製所限,水利建設項目貸款一般需要提供足值有效的抵押擔保。在操作實踐中,大多以出讓的土地作為抵押物或者有實體企業及專業擔保公司提供足值擔保,但是土地作為稀缺資源,畢竟數量有限製。另一方麵表現為缺少微觀或具體層麵的政策支持。當前,雖然國家宏觀方麵的政策陸續出台,但是在實際進行金融支持過程中存在政策缺失。

(三)對相關融資風險的管理有待加強。一是地方債務風險。如果地方政府向金融機構舉債規模過大,有可能形成金融機構無法掌控的政府債務風險。二是融資方式過於單一。部分涉水管理部門缺乏使用信貸資金的經驗,因而沒有充分釋放出社會力量撬動銀行資金的潛力。三是相關保險機製缺失放大了貸款潛在風險。水利建設項目投入資金大,建設周期長,形成的水利資產毀損後,勢必會對銀行貸款質量帶來一係列負麵影響。同時,貸款保險機製的不完善也使得水利建設貸款的風險化解得不到有效保證,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金融機構的水利支持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