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個人所得稅製存在的問題與改進對策研究(1 / 2)

個人所得稅製存在的問題與改進對策研究

經濟研究

作者:楊秀梅

【摘要】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個稅法條例,對經濟發展和社會分配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但是,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製仍然存在征收模式不科學、稅率設計不合理、費用扣除標準缺乏彈性等問題,還需進一步加以完善。文章針對上述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並提出了一係列改進措施。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稅率設計,扣除標準,稅製改革

個人所得稅製改革是收入分配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與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2011 年9 月1 日起施行的個稅法條例至今已有兩年時間,個人所得稅的政策調整對經濟發展和社會分配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但是,修訂後的的個人所得稅製仍然存在諸多問題,還需進一步加以完善。

一、當前個人所得稅製存在的問題

2011年的個稅改革減稅效果明顯,在促進收入分配公平公正的道路上邁出了一大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問題,在縮小居民收入差距、實現社會公平方麵的作用還十分有限,與二十年前提出的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製目標還有很大差距。

(一)征收模式不科學。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目前采用分類征收模式,就是將收入所得進行分類,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計稅。分類征收模式計算簡單但缺乏彈性,而且征稅成本大。分類征收模式下,對收入來源單一的工薪階層來說,個稅的實際稅率就高,而對收入來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階層來說,個稅的實際稅率就小,通過種種渠道規避了部分稅收。納稅人可以通過調整所得項目的名稱、分解收入等方式來逃避稅收,無法兼顧效率與公平。

(二)稅率設計不合理。2011年的個稅製度對稅率結構進行了改善,但仍然存在稅率結構複雜、稅率級次過多、級距設計不合理及最高邊際稅率過高等問題。目前第一級個稅稅率為3%,而最高個稅稅率為45%,最高稅率是最低稅率的15倍,而且第一、二檔稅率間級距為7%,第二、三檔稅率間級距為10%,級距過大。我國目前人均收入還很低,尚需大力積累本國財富,過高的邊際稅率,必然會製約經濟的發展。

(三)費用扣除標準缺乏彈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費用的扣除,工資薪金實行定額扣除,勞務報酬等實行定額扣除與定率扣除相結合的辦法。個稅的費用扣除標準沒有考慮各地的收入及消費水平,對全國各地區的所有納稅人都同等對待,這顯然有失公平。另外,個稅費用扣除標準隻考慮了個人的收入水平及納稅能力,沒有考慮家庭負擔問題。兩個收入相同的家庭,會因取得收入的人員數量不同而使其負擔的稅款卻不同。對於要贍養老人、撫養小孩、供養殘疾人或重症病人的納稅人來說,在他們為社會解決很多負擔的情況下,還要交納個人所得稅進行再分配,無法體現“量能課稅”原則,更無法實現公平公正原則。

二、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製的對策

2013年2月,國務院批轉《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若幹意見》中明確指出加強個稅調節,加快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製度,擴大征收範圍,完善高收入者個稅的征管和處罰措施。這些都是目前個稅改革的突破口,在已經具備改革的條件下,應下定決心有序推進係列改革,這將對我國稅製結構的整體優化起到重要推動作用。

(一)個人所得稅由分類征收模式轉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征收模式。個人所得稅主要有分類征收、綜合征收和混合征收三種模式,我國采用的是分類征收模式。目前世界上除少數國家還在采用分類征收模式外,絕大多數國家采用的都是後兩種模式。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稅目種類繁雜,共有十一個稅目,如果直接轉向綜合征收模式,極易加劇稅收流失,可采用綜合征收模式為主、分類征收模式為輔的混合征收模式過渡。可將十一個稅目進行合並和歸納,比如將有費用扣除的項目合並為一類進行征收,而將沒有費用扣除的項目合並為一類進行征收,以防止稅源流失,實現公平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