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並購合同中的股東權益保護條款
法律法規
作者:金曉玲
【摘要】並購合同是實現並購中股東權益保護的重要法律途徑。本文介紹了並購合同對於股東權益保護的價值,明確了並購合同的主要內容,並設計了保護股東權益的具體條款:收購方的信息披露義務;按比例接納條款;價格平等條款;強製收購要約製度;“一致行動人”規則;收購結束後對目標公司股東的保護條款;違約救濟條款等。實踐中應加強對並購合同相關製度的錘煉和斟酌,積累經驗,以期成為相關立法的參考。
【關鍵詞】並購,並購合同,股東權益保護
一、並購合同對於股東權益保護的價值
並購是現代企業發展的重要途徑之一,然而我國現行《公司法》和《證券法》涉及並購中如何保護股東權益的條款幾乎沒有。在這種情況下,對於股東權益的保護必須尋找其他切實可行的途徑。並購合同體現了並購雙方的合意,是對法律的有益補充,實踐中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總體而言,我國從企業到股東均缺乏成熟的經驗和法律意識,往往認為並購合同條款及執行的斟酌僅僅是法律顧問的任務而很少參與其中。筆者建議,廣大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應當充分認識並購合同在企業並購中的重要作用,利用股東大會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通過影響並購意向的確立和並購合同的內容,實施對並購合同履行的監督來最大限度地實現股東權益。
二、並購合同的主要內容
並購合同是指收購方與被收購方就公司收購事宜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在公司製企業並購中居於重要地位。買賣雙方為規避風險,往往會簽署一係列的合同以保障自身利益,廣義上我們將這一係列法律文件統稱為並購合同。具體而言,並購中需簽訂的合同包括初步的收購意向書、股權收購合同、資產收購合同以及其他關聯合同(如雙方對並購風險的承擔,在完全股權收購下的人員留任及人事安排合同,或禁止賣方再經營同業的合同,甚至可能包括在形成合資企業下的技術授權、供應或銷售合同)。
三、並購合同中股東權益保護條款的安排
1、收購方的信息披露義務。此條可體現在收購意向書中。收購的相關信息包括收購人的名稱、住所;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是否經股東大會的授權;收購目的;預定收購目標公司的股份數額;收購期限、收購價格;收購所需金額及資金保證;決定收購時持有目標公司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等。
此外,還應明確大量持股及持股變動的信息披露義務,一方麵使廣大投資者對公司控股權的可能變動情勢有足夠警覺,另一方麵提醒投資者對所持股票的真正價值重新進行評估。還可規定收購方一致行動共同持股的信息披露義務。參照美、日、英和香港的做法,將采取一致行動的股東所持有的股份看作一人持有,當持股達到一定比例(可視目標公司股權分布具體情況與收購方約定)時須履行披露義務。中小股東應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在並購合同中明確規定不能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對高管人員的懲罰措施,以保護自身利益。
2、按比例接納條款。在進行部分收購時,當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售出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者必須按比例從所有承諾的股東處進行收購。這與證券市場上的“時間優先”完全不同,它避免了目標公司中小股東因擔心錯過以收購價格出售股份的機會而急於做出承諾,使目標公司中小股東可以在要約的有效期內有足夠的時間做出理性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