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論高校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1 / 3)

淺論高校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

法律法規

作者:劉依歸

近年來,高校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下處理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教育領域中的熱點問題。該問題的解決直接取決於高校、高校學生和第三人在高校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分配、責任構成、舉證責任負擔、免責條件、損害賠償的原則和方法、減輕責任的根據等即歸責。高校學生傷害事故紛繁複雜,案件情況千差萬別,相關法律法規又不健全,大量的案件很難援引現行的具體規定來處理。這就需要借助直接體現侵權立法的歸責原則,來正確處處理種高校學生傷害事故,製裁各種侵權行為,充分保護高校學生和高校的合法權益。因此,在高校學生傷害事故中,歸責原則的明晰至為重要。

一、高校學生傷害事故歸責原則存在的誤區。

目前對校園傷害事故歸責原則的誤區就是社會上普遍存在這樣一種觀點,即“隻要發生校園傷害事故,就應由學校來承擔責任”。但實際上,此種觀點及做法並不正確。(1)無法律上的依據。要求高校對所有的學生傷害事故均承擔責任,實質上是為高校設定了一種無過錯責任,但我國現階段尚無一部法律將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設定為無過錯責任原則。(2)無現實上的可能。高校是國家的教育職能部門,屬於事業單位性質,其經費是由國家撥給的,而國家撥款是有限的。如果讓高校拿有限的經費去承擔無限的責任,勢必會影響到高校的教學投入、校園建設及教職工的待遇,進而影響到高等教育的正常進行。(3)有悖公正之理念。所謂公正,即公平、正直、沒有偏私。當學生傷害事故發生之後,不分青紅皂白,一概要求高校對此承擔責任的做法確實是簡化了問題,雖然有助於高校學生合法權益的維護,但是它卻足以犧牲高校的合法權益為代價的。

二、高校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

依照民法的一般原理,承擔責仟的歸責原則有三種情況:無過錯責任、過錯責任、公平責任。

(一)高校事故的歸責能否適用無過錯原則?所謂“無過錯原則”,是指:無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人應當對其加害行為或“準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傳統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過錯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針對的主要是近幾十年由於科學技術不斷發展、生產方式不斷革新而出現的新型侵權行為。這類侵權行為與傳統的侵權行為相比,具有了新的特點:

第一,侵害行為的間接性。即侵權行為大多不是由侵害人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而是通過汙染環境、生產銷售缺陷產品等間接方式造成受害人的損害。

第二,侵害行為多具有實施上的高科技性與構成上的複雜性。其中許多侵權行為的危害性之取證需較高的科學技術條件。

第三,損害範圍的廣泛性與損害程度的嚴重性。上述新型侵權行為的受害者往往不是孤立的個別人,而是眾多的消費者或某一區域的居民,其所受到的損害(主要是身體損害)往往是不可逆轉或不可治愈的,所構成的永久性損害甚至延及後代。

第四,因果關係的複雜性。上述新型侵權行為,其因果關係十分複雜,由於受科技發展水平的限製,某損害的因果關係證明十分困難,或者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從而增加了因果關係的證明難度。其實在許多情況下,無過錯責任原則指向的行為並非真無過錯,人們可以從損害事實中推定出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因此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主要特點在於:它不以侵害人主觀上的過錯為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無論侵害人主觀上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責任。它意在強調某些特殊領域,例如高危作業、環境保護、產品責任等領域,侵害人應當具有足夠的謹慎和勤勉。出於這類型中侵害人的過失不易判斷,因此隻能推定侵害人欠缺足夠的謹慎和勤勉。由於以上這些特征,無過錯責任原則隻能適用於特殊侵權民事行為,其適用範圍應由法律來做出特別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