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法定數額的注冊資本
根據我國現行規定,國際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於15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於30萬元人民幣,並繳納1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
(五)有法定數額的質量保證金
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遊業務,應當繳納6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經營出境旅遊應當繳納10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國內旅行社繳納1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
(六)對外商在內地投資旅行社的特別規定
2001年修訂的《旅行社管理條例》對外商投資旅行社(當時是指中外合資與中外合作旅行社)的設立提出了特別的規定,2003年6月12日發布的《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又對外商投資旅行社中的外商控股和外商獨資旅行社提出了具體的規定。
1.中外合資與中外合作旅行社設立的條件
中外合資與中外合作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50萬元。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可以進行調整,調整期限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確定。中外合資與中外合作旅行社各方投資者的出資比例,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中外合資與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的中國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2)最近3年內無違法或者重大違規記錄;
(3)符合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中外合資與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的外國旅遊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是旅行社或者主要從事旅遊經營業務的企業;
(2)年旅遊經營總額4000萬美元以上;
(3)是本國旅遊行業協會的會員。
中外合資與中外合作旅行社可以經營入境旅遊業務和國內旅遊業務,但不得經營中國公民出國旅遊業務以及中國其他地區的人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的業務,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2.外商控股與外商獨資旅行社設立的條件
外商控股旅行社的中國投資者應當符合上述有關中外合資與合作經營旅行社的中國投資者的條件。
設立外商控股或獨資旅行社的境外投資方,應符合下列條件:
(1)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從事旅遊經營業務的企業;
(2)設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資方,年旅遊經營總額4000萬美元以上;設立外商獨資旅行社的境外投資方,年旅遊經營總額應在5億美元以上;
(3)是本國(地區)旅遊行業協會的會員;
(4)具有良好的國際信譽和先進的旅行社管理經驗;
(5)遵守中國法律及中國旅遊業的有關法規;
(6)注冊資本不少於400萬元人民幣。
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方可在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旅遊度假區及北京、上海、廣州、深圳、西安5個城市設立控股或獨資旅行社。每個境外投資方申請設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獨資旅行社,一般隻批準成立一家。
外商控股與外商獨資旅行社可以經營入境旅遊業務和國內旅遊業務,但不得經營中國公民出國旅遊業務以及中國其他地區的人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的業務,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二、旅行社設立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