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8章 附錄(3)(1 / 3)

第十條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具有下述任職資格的經營管理人員:

(一)持有國家旅遊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的總經理1名;

(二)持有國家旅遊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的部門經理至少3名;

(三)取得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會人員。

第十一條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具有下述任職資格的經營管理人員:

(一)持有國家旅遊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的總經理1名;

(二)持有國家旅遊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的部門經理至少2名;

(三)取得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會人員。

第十二條旅行社經理資格的規定,由國家旅遊局另行製定。

第十三條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具備下述規定的營業場所和經營設施:

(一)足夠的營業用房;

(二)傳真機、直線電話、電子計算機等辦公設備;

(三)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聯網的條件;

(四)業務用汽車等。

第十四條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具備下述規定的營業場所和經營設施:

(一)足夠的營業用房;

(二)傳真機、直線電話、電子計算機等辦公設備;

(三)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聯網的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本章前述各條的規定,將出資證明、交納質量保證金承諾書、總經理和部門經理的資格證書、營業場所和經營設施等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接受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查。

旅行社的申報審批

第十六條《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規定的“設立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設立旅行社的類別、中英文名稱及縮寫和設立地,旅行社申報和登記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並須含有“旅行社”字樣;

(二)企業形式、投資者、投資額和出資方式;

(三)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報告名稱和呈報申請的時間。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立旅行社的市場條件;

(二)設立旅行社的資金條件;

(三)設立旅行社的人員條件。

此外,申請單位還須提供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補充說明的其他問題。

《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的“旅行社章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直接向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並簽署審查意見後,報國家旅遊局審批。

第十八條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直接向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授權地、市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國內旅行社的,應當報國家旅遊局備案。

第十九條

受理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旅行社設立申請書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查意見,報國家旅遊局;國家旅遊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向申請者正式發出批準文件或不予批準的文件,並通知受理申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受理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旅行社設立申請書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並向申請者正式發出批準文件或不予批準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