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證監會2006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2006〕32號文)的規定,企業上市需要滿足規範性和獨立性要求,該辦法明確公司改製的核心思想是提倡整體改製。改製要求企業在上市前三年應該有同一資產、同一實際控製人、同一業務和同一管理層,如果這些要求不能滿足,須重新運行三年後方可提出發行上市申請,因此公司在改製過程中應首先考慮整體改製模式。發起新設、分立設立、合並設立要運行三年後才能上市,吸收合並要根據資產重組的相關規定辦理。
(1)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資產經審計後,以其審計基準日的淨資產按照等比(100%)折合成股本,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債務依法由股份有限公司承繼。
《公司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淨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以變更基準日經審計的淨資產額為依據,折合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變更設立過程中,有限責任公司審計淨資產折股後的尾數餘額,經全體發起人股東決議同意後可轉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公積。
(2)發起新設股份有限公司
發起新設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據《公司法》規定,由兩個以上兩百人以下發起人以其經營性淨資產(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審計評估後以協商確定後的價值出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組建新的股份有限公司。
發起人也稱創辦人,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自然人。
根據《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發起人可以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的境內外法人、其他獨立的合法組織以及經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工會、職工持股會、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以及銀行和證券公司),不允許作為發起人的單位或機構。
(3)分立設立
公司分立設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設分立。派生分立指一家公司分立成一家存續公司和一家派生公司,即A=A(新)+B。分立設立指原公司的法人地位保留,隻變更注冊資本即可。新設分立指一個公司分立成兩家新的公司,即A=B+C,原公司法人地位依法注銷。
(4)合並設立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公司合並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董事會擬訂合並方案;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定做出合並決議;債權人確認同意;各方當事人簽訂合並合同;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並事宜;辦理解散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2.員工持股計劃
員工持股計劃(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指由企業內部員工個人出資認購本企業的部分股份,並委托企業員工持股管理機構進行集中管理的一種股權分配形式。
員工持股的最早倡導者是美國學者路易斯·凱爾索。凱爾索提出了“二元經濟學”理論。
該理論認為,在正常的經濟運行中,任何人不僅可以通過勞動獲得收入,而且還必須通過資本獲得收入。因此,人類社會需要一種既能達到公平又能促進經濟增長的製度,這種製度必須提供一種使每個人都能獲得兩種收入——勞動收入和資本收入的結構,從而激發全體員工的創新精神和責任感。
員工持股計劃的核心問題是:財富轉移和利益協調。員工持股計劃首先是一個財富轉移的過程,不同主體之間實現了財富流通和財富增值,其中,企業與員工和企業所有者的財富會增加,政府的稅收會減少;其次員工持股計劃是一個利益協調的過程,通過協調政府、企業所有者和員工利益,更好地實現財富轉移和社會穩定。
(1)員工持股對企業的價值
對企業來說,員工持股計劃使員工能夠參與整個企業的經營管理,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提高了員工的主動性,也會使企業的生產力得到提高,緩解了社會分配不公和勞資矛盾,改善了生產關係。同時,員工持股計劃將員工的未來收益、養老計劃和企業股票的未來價值聯係到一起,增強了企業的凝聚力和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