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1章 企業並購的具體模式選擇(4)(1 / 3)

根據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權的方式不同,上市公司收購主要分為三種形式: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和間接收購。要約收購是收購人依法向目標企業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進行的收購。協議收購的收購人在證券交易所外和目標企業的股東達成收購協議後,收購人向目標企業支付相應的對價,比如現金、債券、股票、可轉換債,等等。如果收購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股東,通過投資關係、協議、其他安排導致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未超過30%的,也屬於上市公司收購,這種收購稱為間接收購。

上市公司收購應該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第一,股東平等對待原則。這個原則主要是對要約收購要求的,是《證券法》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目標企業的所有股東在信息獲得、條件適用及出售價格等方麵應獲得同等的機會。

第二,信息披露原則。信息披露是《證券法》的一項基本製度,也是《證券法》公開原則的體現,信息披露能夠有效防止證券欺詐的發生,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第三,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原則。上市公司收購主要涉及收購方、目標企業股東以及目標企業管理層三者利益,這三方中,收購方實力雄厚,還有一個專業的團隊,目標企業的管理層對目標企業實際控製,在收購中有潛在利益,因此他們都有能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目標企業的中小股東,人員分散,資金有限,而且對專業知識了解有限,本來對他們有利的收購最後反倒可能使他們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上市公司收購製度中注重對中小股東的保護,主要是推行強製收購製度。收購方收購目標企業的股份達到一定比例時,必須履行向目標企業的剩餘股份持有者發出全麵收購要約的義務,也就是說,通過強製收購製度,賦予了中小股東一個有期限的選擇權。通過這種製度設計,防止收購方壓迫目標企業中小股東。

2.上市公司反收購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目標企業的反收購也較為常見。反收購措施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預防性反收購措施,另一類是對抗性反收購措施。預防性反收購措施是指在可能成為上市公司收購的目標企業之前就預先設計好反收購措施,比如建立合理的股權結構使收購人無法獲得多數表決權,或者在公司章程中設置反收購條款,放置“驅鯊劑”。對抗性反收購措施是指在收購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目標企業的管理層采取的反收購措施,比如修改公司章程設置反收購條款。

常見的反收購措施包括股票回購、焦土戰術、白衣騎士、帕克曼防禦、毒丸計劃、降落傘計劃、牛卡計劃、綠色郵件、管理層收購、員工持股計劃,甚至直接訴諸法律,通過司法手段對抗收購,後文會詳細介紹這些反收購措施。

五、杠杆收購與融資

1.杠杆收購

阿基米德說過,“給我一個支點,我就能撬起整個地球。”通過這句話人們都記住了杠杆以小搏大的力量。杠杆收購就是利用杠杆原理,通過借貸資金收購股權或資產,實現並購中的“蛇吞象”。

(1)杠杆收購的特征

舉債收購是杠杆收購的主要特征,但不是任何借錢購買股權或資產的行為都是杠杆收購,隻有那些以獲得更高回報為目的、以債務融資為基本手段的股權或資產收購才是杠杆收購。

國外有一個杠杆收購的量化標準,杠杆並購中權益投資或自有資金比重低於20%,並購企業的資產負債率高於65%,收購價款在收購企業價值總額中所占比重大於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