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並購交易一般要涉及三個關鍵的時間點,即簽字日、產權交割日和工商變更日。由於交易類型不同,這幾個日子間的跨度長短不一,長則數年,短則數月。這期間可能發生的變故會給各方的權益帶來影響,需要做出安排。比如收購企業傾向於在公司變更日之後承擔相應責任,目標企業傾向於產權交割日後就已經移交了企業的控製權,收購企業應該開始承擔責任,在產權交割日和工商變更日間發生的不利於企業的變化應該由收購企業承擔。因此並購雙方要對這幾個時間點的責任承擔做出具體說明。
8.對賭協議或者經營業績指標
從《民法》上來看,對賭協議並非沒有價值。在收購基金對民營企業的收購中,對賭協議比較常見,這也是投資者對目標企業經營者的激勵措施,管理層達到了對賭協議設置的獎勵指標時,管理層和收購企業都將獲得豐厚的回報,實現雙贏。但是對賭協議的風險很大,應該謹慎使用。
對賭協議是收購企業與目標企業達成並購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的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收購企業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目標企業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如果收購企業進入目標企業後,不參與目標企業的日常經營和管理,不改變目標企業原來的管理層,那麼一般會向管理層提出經營業績指標要求。這種業績指標是對目標企業管理層的激勵。但是這種指標的設定要有其合理性,不能高不可攀,如果指標設置離譜,目標企業管理層應拒絕這種指標要求。
9.保密事項
並購交易雙方通過相互接觸,彼此會了解對方很多商業秘密。為了保證雙方知道的商業秘密不被泄露,並購雙方應當對保密事項做出安排,各自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確保商業秘密不被泄露。
10.收購價款支付事項
前文已做過說明,不再贅述。
11.陳述和保證事項
已經在前文內容中說明,不再贅述。
五、法律、稅收與金融結構設計
嚴格講,在並購交易中,法律策劃、稅收籌劃和金融設計是分不開的,互相聯係,互相影響,但是為了方便說明問題,將其分開介紹。
1.並購法律策劃
並購法律策劃是指並購法律顧問通過審查並購的合法性,設計並購的交易形式、並購後新企業形式,以達到使並購法律風險最小的目的。
並購法律顧問首先要幫助並購企業審查並購交易是否違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並購通過必要的行政審批的可能性,以及並購雙方如何批準並購交易。此外,要理順並購的法律關係,明確並購交易的主體,對並購交易的可行性和可能出現的法律障礙做出分析,並設計出避開相關法律障礙的辦法,分析不同並購方式收購人的利弊即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就並購方式的選擇及降低法律風險提供相應的意見。
法律顧問可以設計並購的法律關係,盡量把風險關在門外。這種設計的基本原理就是並購交易完成後,是否新設一個獨立的企業法人。獨立的企業法人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承擔義務,享有權利。設立不同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其設立程序有繁簡,費用也有所不同。
為了方便並購,收購企業可以新設一個殼公司,主要任務就是服務於對目標企業的收購。由殼公司出麵收購,收購企業在後麵指揮,收購後把目標企業的債務留在殼公司,而收購企業最需要的部分則轉到收購企業名下,減少了收購企業的風險。
此外,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其納稅義務是不一樣的,收購企業可以選擇並購後新設一個什麼類型的企業。公司承擔著25%的企業所得稅,而且當稅後利潤以股息形式派發給股東時,股東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合夥企業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隻需繳納作為合夥人收益的個人所得稅。當然,規模太大的企業不適合用合夥的形式。
同樣是設立公司,把並購後的目標企業設立為一個子公司和設立為分公司的差別也很大。子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而分公司不是獨立企業法人。設立子公司手續複雜,費用也較高,設立分公司程序相對簡單,費用開支也小。子公司的稅收要獨立核算,負有全麵的納稅義務,不能和母公司合並繳納稅款,分公司僅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和總公司合並納稅。如果總公司和分公司能夠彙總、合並納稅,總公司或分公司任何一方發生虧損時,都可以用另一方的利潤來彌補,通過盈虧相抵來減輕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