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油田的敵意收購行為遭到愛使股份管理層的抵製。1999年5月22日,愛使股份股東年會修改公司章程,規定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公司表決權股份總數10%(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持股時間半年以上的股東,如要推舉代表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需要在股東大會召開前20天以書麵形式向董事會提出,並提交相關材料。當時,愛使股份董事會名額已滿,愛使股份章程的修改使得大港油田雖然合計持股超過了10%,但仍然無法向愛使股份派出董事。於是,大港油田指責愛使股份的章程修改侵害其作為出資方享有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權的權利,愛使股份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沒有法律依據,和當時的《公司法》相違背。最後證監會介入了這場糾紛,雙方各自做出讓步,愛使股份修改了公司章程,大港油田的收購終告成功。
3.寶安集團收購延中實業
1993年9月30日,寶安集團上海公司向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及延中實業公司報告,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告,其已經持有延中實業普通股5%以上的股份。
9月29日,寶安上海公司已經持有延中實業普通股4.96%的股份,其關聯企業寶安華陽保健用品公司、深圳龍崗寶靈電子燈飾公司也於9月中旬持有延中實業普通股的4.52%、1.57%,三家公司合計持股延中實業10.65%。
在30日公告的同時,寶安上海公司從其關聯公司接手延中實業普通股114.77萬股,其關聯公司還向其他股民轉手24.6萬股延中實業股票。至9月30日收市,寶安上海公司、寶安華陽保健用品公司和深圳龍崗寶靈電子燈飾公司持有寶安公司股票已達延中實業總股份的17.07%。寶安公司要求延中實業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重新選舉董事會。此後,寶安公司繼續增持延中實業股份,至10月6日,寶安上海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已經持有延中實業19.8%的股份,成為延中實業的第一大股東。延中實業認為,寶安公司的持股中有5%的股份是非法所得,在證券主管機構裁決前,不考慮召開股東大會,對寶安公司的其他請求一概不予答複。
此後,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主管部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聯合調查寶安集團和延中實業的爭端。10月22日,中國證監會在上海對此事做出裁決。寶安上海公司取得延中實業股票有效,但是因股票交易過程中的違規行為,罰款100萬元人民幣,並對其關聯公司警告處分,將關聯公司因賣出延中實業24.6萬股股票所得的利潤劃歸延中實業所有。寶安公司和延中實業達成協議,寶安公司持有的延中實業19%的股份,收益權全部歸寶安所有,但其表決權的55%由延中實業董事長行使,寶安公司享有45%表決權,寶安公司派出兩名代表進入延中實業董事會,擔任副董事長和副總經理,但是不幹預延中實業日常經營管理,寶安公司以後增減持延中實業的股票須征得延中實業董事會同意。
四、反收購的預防性措施
反收購的預防性措施又稱“驅鯊措施”,指企業預先設置一些障礙性措施來防止敵意收購者對本企業敵意收購的圖謀。這些措施主要是為了增加敵意收購的難度,提高收購價格,以此讓潛在的敵意收購者知難而退。
前麵我們介紹過反收購要從公司章程入手,這也是反收購的預防措施之一,本節我們詳細介紹一些其他預防性反收購措施。
1.毒丸計劃
在並購和反並購戰中,毒丸計劃可謂大名鼎鼎。1982年,美國律師馬丁·利普頓推出了第一個毒丸計劃,即“股權攤薄反收購措施”,指目標企業事先給本企業股東發行特種優先股,這種股票在企業被收購時可以以優惠條件轉化為收購方股票,即通過優先股損害敵意收購者的利益,削弱敵意收購方的控股權,實現反收購。
1985年,馬丁·利普頓律師把這一計劃變成了目標企業向股東提供低價購買本公司股票的期權,而不再發行可轉換優先股,這一計劃稱為“低價股票期權計劃”,該計劃一旦實施,股東通過低價行權可以降低並購後公司價值,增加收購的成本和風險。
毒丸計劃一般都會預置在公司章程中或者單獨設置一個應對敵意收購文件中,預設好觸發點,一旦敵意收購碰到或者越過觸發點,毒丸就開始發揮藥效。
毒丸計劃操作簡單,目標企業自己就可以實施,無需第三者幫忙,而且也不需要太多的資金,反應時間很短,一旦敵意收購達到觸發點,自動生效,立即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