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5章 職業生涯管理(10)(1 / 3)

(2)勞動關係民主化原則

勞動關係民主化原則的具體內容分別是:第一,勞動者有依據法律的規定享有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有通過工會、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第二,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有就勞動關係事務和生產經營事務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第三,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享有集體協商權和共同決定權,勞動條件不能由勞動關係當事人單方決定,一般勞動條件的決定,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由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通過集體協商、訂立集體合同的形式決定。第四,政府製定或調整重大勞動關係標準應當貫徹“三方原則”,即政府、工會和企業家協會(雇主協會)共同參與決定或聽取工會和企業家協會(雇主協會)的意見。第五,用人單位製定重要規章製度涉及勞動者利益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重大處罰等事項應當通過一定形式聽取工會意見。第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應當貫徹“三方原則”。第七,在勞動關係領域的其他方麵,工會享有廣泛的參與權、知情權和谘詢權等。

(3)物質幫助權原則

物質幫助權是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就業機會時,有從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物質幫助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就勞動者而言,主要通過社會保險來實現。市場經濟對於勞動者的風險表現在勞動力市場的係統風險之中,具體為生、老、病、死、傷、殘、失業等,勞動者及其家庭通過勞動獲得其生存與發展的條件,勞動力市場的係統風險作為一種客觀存在,不能依賴勞動者及其家庭來抵禦,隻能依靠社會力量加以解決。社會保險作為一種強行性規範,決定了社會保險的當事人不得自行確定是否參加保險以及選擇保險項目。被保險人和用人單位必須依據國家法律的規定承擔繳費義務,而且不能自行選擇繳費標準。社會保險的基本屬性就是它的強製性。通過物質幫助權的實現,保證勞動關係的穩定、和諧。

社會保險作為物質幫助權實現的主要方式,除了國家強製性這一基本特征外,還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社會性。社會性包括保險範圍的社會性,各類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均被納入社會保險的範圍;保險目的的社會性,建立健全社會保險製度,既反映社會的政治進步,也促進經濟發展;保險組織和管理的社會性。社會保險是一種政府的保險製度,由國家立法確認和保護,保險基金的籌集和運營、保險待遇的給付和管理等方麵由政府組織實施。第二,互濟性。互濟性一方麵表現為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另一方麵表現為社會保險基金平衡調劑,將個別勞動者的風險所形成的損失和負擔在繳納保險費的多數主體間分攤。第三,補償性。勞動者享受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均是勞動者通過自己的勞動創造的,各項社會保險的給付集中地反映了其補償性特征。

根據物質幫助權原則,勞動者一旦和單位簽了勞動合同,成為用人單位的員工,用人單位就必須替他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在我國這是屬於法定福利的,就像用人單位必須每個月給員工發工資一樣。社會保險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替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業務,一旦員工發生了相關費用,將由用人單位參照社會保險組織的支付標準全額支付。

3.勞動法的內容

我國勞動法是由以下勞動法律製度構成:(1)就業促進製度;(2)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製度;(3)勞動標準製度;(4)職業技能開發製度;(5)社會保險和福利製度;(6)勞動爭議處理製度;(7)勞動監督檢查製度。

4.勞動法實施中麵臨的主要問題

我國勞動法在改革開放後的體製轉軌和經濟轉型中,預防和化解了大量勞動爭議,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勞動關係和社會的穩定。然而,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基本建立,中國成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更深地參與到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結構調整和經濟轉型的進行,城鄉協調發展已經提上日程,農民進城就業規模越來越大。80年代後期以來,以血親、鄉親、族親、友親為紐帶的民工流動在大量增加,由此影響到經濟成分、就業方式、用工形式越來越多樣化,勞動關係越來越複雜,維護勞動者權益的任務也越來越艱巨。

一些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有法不依現象比較嚴重。目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害員工合法權益的現象依然存在,主要集中在以下領域。一是部分進城就業的農民工權益受到侵害。一些用人單位尤其是建築企業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無故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強迫農民工超時加班加點,不提供應有的勞動保護條件,危及農民工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二是部分非公有製、中小型用人單位員工權益受到侵害。一些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任意解除勞動合同,侵害員工的休息休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