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6章 職業生涯管理(11)(1 / 3)

目前,勞動合同製度已經普遍實行,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均在95%以上,就業機製實現了由國家安置就業向市場配置就業的根本轉變,勞動關係實現了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調整的根本轉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協商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用人機製和觀念已經形成。

(二)勞動合同的形式與分類

首先,在勞動合同的形式上,一般都是書麵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然而,該法第六十九條也規定“非全日製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製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製用工是比較特殊的模式,下麵我們探討的基本上還是以全日製用工的勞動合同為主。

法律要求訂立書麵勞動合同,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權利,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有依據。該法明確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麵勞動合同。”而且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明確了用人單位將負的法律責任,該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勞動合同法》出台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簽訂方麵要慎重、及時做好這項工作。

其次,在勞動合同的類別上,一般分為三類。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該法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為了保障勞動者年老體衰的時候的勞動權,我國勞動法鼓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規定了幾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沒有重大過失的,用人單位都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自己提出要求不同意簽訂。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可見,《勞動合同法》對企業內部規範勞動合同訂立有很多明確規定,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一旦有所疏忽,就有可能招致更大的勞動費用支出。

(三)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的內容是當事人雙方經過平等協商所達成的關於權利義務的條款,《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中應該包括法定條款與約定條款。

法定條款是缺一不可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約定條款,就是“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當然沒有約定條款,也不影響合同的成立。

就業試用期的工作待遇

最近十來年來我國一直麵臨著就業形勢嚴峻、就業市場供大於求的情況,有的大學畢業生好容易找到一份工作,卻被用人單位以實習期或試用期名義錄用,遭遇不公平的低待遇而後被隨意辭退,麵對這種剝削現象,勞動者不要忍氣吞聲,要勇於用法律武器討回公正。

首先大學畢業生就不再是實習生,實習生的身份是學生。所以約定實習期從法律的角度是站不住腳的。

有的單位規定的試用期過長,也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