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事故原因查清後,如果各有關方麵對於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16.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17.各級管理人員和有關負責人、職工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製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是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公司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誌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18.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製訂具體實施措施。
19.本規定由公司安全副經理負責解釋。
20.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製定的有關製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新產品開發管理製度
新產品的可行性分析是新產品開發中不可缺少的前期工作,必須在進行充分的技術和市場調查後,對產品的社會需求、市場占有率、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以及資源效益等五個方麵進行科學預測及技術經濟的分析論證。
1.調查研究:
(1)調查國內市場和重要用戶以及國際市場同類產品的技術現狀和改進要求;
(2)以國內同類產品市場占有率高的前三名以及國際名牌產品為對象,調查同類產品的質量、價格、市場及使用情況;
(3)廣泛收集國內外有關情報和專刊,然後進行可行性分析研究。
2.可行性分析:
(1)論證該類產品的技術發展方向和動向。
(2)論證市場動態及發展該產品具備的技術優勢。
(3)論證發展該產品的資源條件的可行性(含物資、設備、能源及外購外協件配套等)。
3.決策
(1)製定產品發展規劃
1、企業根據國家和地方經濟發展的需要、從企業產品發展方向、發展規模、發展水平和技術改造方向、趕超目標以及企業現有條件進行綜合調查研究和可行性分析,製定企業產品發展規劃。
2、由研究所提出草擬規劃,經公司技術經理辦初步審查,由副總經理組織有關部門人員進行縝密的研究定稿後,報總經理批準後下達執行。
(2)瞄準世界先進水平和趕超目標,為提高產品質量進行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裝備方麵的應用研究。
1、開展產品壽命周期的研究,促進產品的升級換代,為企業提供產品發展的科學依據;
2、開展那些對產品升級換代有決定意義的科學研究、基礎件攻關、重大工藝改革、重大專用設備和測試儀器的研究;
3、開展那些對提高產品質量有重大影響的新材料研究。
私菪公司委托製造、外加工管理製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使本公司外製開發及半成品、成品外協處理有所遵循,特訂本細則。
第二條範圍
本細則係指配合本公司銷售、生產上需要,需通過協作廠商完成新產品零配件的試作、量試及認可後的大量外協製造等作業均屬之。
第三條外協類別
外協依其加工性質的不同區分為:
(一)成品外協
係指由本公司提供材料或半成品供協作廠商製成成品其外協加工後即可繳交物量部門當做成品銷售或可直接由協作廠商交運者!
(二)半成品外協
係指由本公司提供材料、模具或半成品供協作廠商製造,其外協加工後尚需送回本公司再經過加工始能完成成品者。
(三)材料外協
產品製造所需經過的某段加工過程必需的材料,由於本公司無此種設備(或設備不足)需要外協加工使其於公司內能使用均屬之。
第四條經辦部門
(第二章)試作與量試外協
第六條廠商調查
(一)為了解外協廠商的動態及產品質量,采購外製人員應隨時調查,凡欲與本公司建立外協關係而能符合條件者應填具“協作廠商調查表”以建立征信資料,作為日後選擇協作廠商的參考。“協作廠商調查表”一式一份呈主管核準後,自存。
(二)采購外製人員應依據“協作廠商調查表”每半年複查一次以了解廠商的動態,同時依變動情況,更正原有資料內容。
(三)於每批號結束後,將協作廠商試作、外協的實績轉記於“協作廠商調查表”以借日後選擇廠商的參考。
第七條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