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核者訓練按照要求製定訓練計劃,予以實施。
第七條考核者的原則立場
為了使人事考核能公正合理地進行,考核者必須遵守下列各原則。
(一)必須根據日常業務工作中觀察到的具體事實作出評價。
(二)必須消除對被考核者的好惡感、同情心等偏見,排除對上、對下的各種顧慮,在自己的信念基礎上作出評價。
(三)不對考核期外以及職務工作以外的事實和行為進行評價。
(四)考核者應該依據自己得出的評價結論,對被考核者進行揚長補短的指導教育。
第八條人事考核的分類人事考核對被考核人員的分類如下。
第九條考核的等級
—出色、不可挑剔(超群級)。
第十條人事考核表
滿意、不負眾望(優秀級)
稱職、令人安心(較好級)。有問題、需要注意(較差級)—危險、勉強維持(很差級)。
第十一條頭施期與考核期
(一)人事考核的實施期一年二次,三月和九月。
(二)考核觀察期如下:
1.與三月的實施期相對應的考核觀察期,從九月一日起至第二年的二月底,為期6個月。
2.與九月的實施期相對應的考核觀察期,從三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為期6個月。
第十二條考核者
(一)人事考核按職務等級進行,原則上進行兩種層次的考核,即第一次考核和第二次考核。
(二)一次、二次考核的擔當者,即考核人員,原則規定執行。
(三)在考核期間,如果考核者遇到人事調動,被調離現職務,則考核者所擔當的考核工作,實行到被調離日為止,由後任者擔當考核者,把考核工作繼續推進下去。
(四)因一次考核者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繼續進行考核時,由二次考核者代行其事,而二次考核可以因此而省略掉。
(五)因二次考核者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繼續進行考核時,則二次考核可以因此而省去。
(六)在職務級別層次很少的單位或部門,二次考核可以省略。
(七)因一次、二次考核省都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繼續進行考核時,則由總務部長對此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人事變動與被考核者
(一)在考核期間,被考核者如果因人事變動而調離原單位原部門時則人事考核原則上由新單位新部門進行。不過,還必須與原單位原部門進行磋商、聽取有關意見。
(二)如果調人新單位後,人事考核期不滿一個月,則由原單位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考核結果的處置
考核結果必須得到相關領導的認可。
第十五條計量
人事考核結果的計量,按另外規定的計量標準進行。
第十六條調整
總務部長如果認為有必要調整考核的結果,以使整個公司內部保持平衡的話,可以進行調整,但是,原始的考核記錄,被考核者的得分,不得修正企業管理製度實用必備全書或更改。
第十七條麵談
考核者必須通過直接麵談的方式,把考核的結果傳達給被考核者,並予以相應的指導和教育。
第十八條考核結果的保管(一)由考核的擔當機構保管所有考核結果。
(二)考核結果以職工卡形式或計算機軟盤形式記錄存檔,保存至被考核者退休後一年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