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章 安防實用法律常識(1)(2 / 3)

第二節 憲法知識(節錄)

一、憲法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1982年12月4日通過,共有四章、一百三十八條條款。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製度和根本任務,是經特殊程序製定和修改的國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主要內容有:國家根本製度;社會和國家製度的根本原則;國家的根本任務和基本國策;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及其組織與活動基本原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製定普通法律的依據,普通法律的內容必須符合憲法的原則,必須與憲法的內容保持一致。如果普通法律的內容與憲法的規定相抵觸,必須對普通法律進行修改或予以廢除;一切組織和個人必須以憲法為最高的行為準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主要內容:(1)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製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製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製度。

(2)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製的統一和尊嚴。(3)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4)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5)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動,製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6)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等。

二、名詞解釋

1.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並依據該國家憲法和法律,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人。公民是法律概念,通常指個人。在物業管理轄區內,除特殊情況外,一般工作、居住者都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身份。

2.公民的基本權利

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指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所確認並予以保證的公民實行某種行為或實現某種願望的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依法享有與物業管理相關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平等權

任何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其合法權益一律受到保護,任何違法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追究和製裁;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

②民主權

民主權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權利。《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這六項體現了公民政治民主上的自由。言論自由指公民通過口頭或書麵表達意見,包括公民在會議上發言、發表演講、講學、從事新聞報道、在電台和電視台進行演播、發表文章、出版著述等方麵的自由。集會自由,是指公民為了共同的目的臨時聚集在一起,開展某種活動或表達某種意願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一定宗旨組成某種社會團體的自由。遊行、示威自由,與集會自由一樣是為了某種目的聚集在一起表達自己的見解和意願的自由。應當指出的是,公民的民主自由也同樣是受法律限製的,不得超越法律而濫用這些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