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3章 安防實用法律常識(2)(2 / 3)

9.監護: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保護人的製度,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利益。

10.住所:是公民生活和進行民事活動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場所。《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經常居住地”應當理解為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並有長期居住的目的。

11.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12.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製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訴訟時效屬於消滅時效。

13.財產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財產所有權是一種最基本的民事法律關係,是完全的物權,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

14.惡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占有財產是非法的,但為了某種私利仍然占有他人財產。

15.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對財產的占有是非法的。

16.財產使用權:是我國民法中的用益物權的一種。是指使用權人根據法律享有對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和其他財產的使用並獲得收益的權利。

17.相鄰關係:是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時,相互之間應當給予便利或者接受限製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相鄰關係實質上是對財產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行使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合理延伸和必要的限製。

18.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19.侵權行為:是指侵害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的不法行為。侵權行為一旦發生,依照法律的規定,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間就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受害人是債權人,有權要求侵害人賠償;侵害人為債務人,有義務賠償受害人的損害。

20.財產繼承權:簡稱繼承權,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個人所遺留的合法財產的權利。

21.民事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的簡稱,它是民事違法行為人依法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亦即由民法規定的對民事違法行為人所采取的一種以恢複被損害的權利為目的的,並與一定的民事製裁措施相聯係的國家強製形式。

22.過錯責任原則:也叫過失責任原則,它是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23.推定過錯責任:就是在行為人不能證明自身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應承擔賠償損害責任。凡在適用推定過錯責任的場合,行為人想不承擔責任必須就自己無過錯負舉證責任。

24.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叫無過失責任原則。它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英美法稱之為“嚴格責任”。

25.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無過錯,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致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損害得不到補償,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依“公平合理負擔”判由雙方分擔損失的原則。

26.侵權的民事責任:又稱侵權損害的民事責任。它是侵權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即由民法規定的侵權行為人對其不法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損害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7.違約金:也稱違約罰金,它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後依法律規定或約定給對方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責任形式。從性質上講,有懲罰性和賠償性之分。

我國的違約金,可分為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兩種。

28.身體權:是指民事主體基於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人身權利。是自然人主體保持其身體組織完整並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具體人格權。

侵害身體權的行為表現為:傷害他人身體,毆打他人身體,破壞他人身體,非法搜身,對他人身體造成其他侵害的(如麵唾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