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4章 安防實用法律常識(3)(2 / 3)

第五節 治安管理處罰法知識(節錄)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簡介

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采取各種處罰方法的總稱。該法於2005年8月28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並於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一百一十九條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主要內容:一是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二是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三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四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五是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六是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七是實施擾亂公共秩序或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的,如結夥鬥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的;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製器具的,都要按本法的規定和標準予以處罰。八是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如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非法限製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複的;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等的;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都要按本法的規定和標準予以處罰。九是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如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偷開他人機動車的;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賣淫、嫖娼的;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都要按本法的規定和標準予以處罰。十是明確規定了治安管理調查、決定、執行處罰的程序、標準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