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即任何人犯罪,不論其家庭出身、社會地位、職業性質、財產狀況、政治麵貌、才能業績如何,一律平等地適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具體體現為:在定罪上不因被告人地位高而不予定罪;也不因被告人是普通公民而任意定罪。在量刑上,對犯同罪且有相同犯罪情節的,必須同罪同罰,絕不能因權勢大、地位高而同罪異罰,絕不允許某些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在行刑(執行刑罰)時,不能對有權勢的人搞特殊,而對另一部分人加以歧視;在減刑、假釋標準的掌握上也必須體現平等原則。
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指犯多大的罪,就須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適用規定的刑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分析罪重罪輕和刑事責任大小時,不僅要看犯罪的客觀社會危害性,還要結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動機和人身危險性等各個方麵因素。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立法體現:刑事司法能夠實現罪責刑相適應的重要基礎,是刑法總則確定了一個科學的刑罰體係——不同的刑罰方法:即從性質上分出了生命刑、自由刑(拘役)、財產刑、資格刑;從程度上分出了重刑和輕刑;從種類上分出了主刑和附加刑。
刑法總則根據各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險的大小,規定了輕重有別的處罰原則。如防衛過當構成犯罪者,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等。另外,在刑罰裁量與執行兩個方麵也規定了累犯、自首、立功、緩刑、減刑、假釋等內容(製度)。
刑法分則還為各種具體犯罪規定了可以分割、能夠伸縮、幅度較大的法定刑,使司法機關可以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犯罪人主觀惡性的大小依法判處適當的刑罰。
二、名詞解釋
1.犯罪
《刑法》第十三條對犯罪作了科學的規定,即:“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一表述表明,我國刑法中規定的犯罪,是行為人實施的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刑法確定的犯罪類別有: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走私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擾亂公共秩序罪;妨礙司法罪;妨礙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衛生罪;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貪汙賄賂罪;瀆職罪等。
2.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或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者造成損害的行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3.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害,不得已而損害另一個較小的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本質在於,當兩個合法權益相衝突而隻能保全其一的緊急情況下,法律允許為保全較大權益而犧牲較小權益。
三、案例解析
事件1:某住宅小區一位安防員在執勤巡邏過程中,發現一名盜竊分子在實施盜竊行為,立即上前製止。該名盜竊分子為奪路而逃,拔出匕首,向安防員連續猛刺,將安防員衣服劃破三處。此刻,安防員在情急之中,用配置的警棍,猛擊盜竊分子持刀之手,將其匕首擊落,造成其腕部粉碎性骨折,並將其抓獲。
事件2:兩名盜竊分子進入某寫字樓進行盜竊,被值班安防員發現,迅速發出警報,其中一名盜竊分子聞風逃走,另一名則被接警而來的安防人員團團圍住。該名盜竊分子凶狠地揮舞著手中的匕首,不讓安防人員靠前,並將兩名安防員手臂劃傷,當其被抓獲時,安防人員出於義憤,紛紛對其拳打腳踢,造成該名盜竊分子右側兩根肋骨骨裂。
點評:法律雖然允許在受到不法侵害時,可以實施正當防衛,但有著明確的限製,即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不能濫加使用:一是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的發生;二是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三是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防衛;四是防衛行為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從上述兩個案例中盜竊分子的受傷分析,前一案例安防員的防衛行為基本符合法定的四項條件,故可以認定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行為,而後一案例安防員的防衛行為不符合法定的四項條件,故不可以認定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行為。為此,是否屬於正當防衛行為取決於法定的四項條件能否全部滿足,在物業安防管理實踐中,把握這一點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