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6章 安防實用法律常識(5)(2 / 3)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行為。

二、名詞解釋

1.物業。所謂物業,是指已建成並具有使用功能和經濟效用的各類供居住和非居住的房屋,及與之相配套的設備,市政、公用設施,房屋所在的土地與附屬的場地、庭院等。

2.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3.物業管理費。又稱物業管理服務費。它是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4.業主。所謂業主,一般指住宅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或商業大廈、工業區等物業的所有權人。

5.業主的權利。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①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②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③提出製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④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⑤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⑥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⑦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⑧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⑨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6.業主的義務。①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②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麵的規章製度;③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⑤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7.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是對應物業管理區域成立的,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主要職責:①製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②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③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④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統籌方案,並監督實施;⑤製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麵的規章製度;⑥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8.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具體實施業主大會的決議。業主委員會組成人數一般為5至9人的單數,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主要職責為:①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②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③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④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⑤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如業主委員會應當監督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等。

9.業主公約。業主公約由全體業主共同製定,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主要內容是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

10.物業服務內容。物業服務的內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實行。物業服務指的是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一般包括:綜合管理、房屋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公共秩序維護、保潔服務、綠化管理、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停車管理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