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6章 安防實用法律常識(5)(1 / 3)

明確了物業管理的內涵是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明確了國家對物業管理的要求,即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製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明確了政府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及各地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二是明確了業主及業主大會的權利、義務、職責以及組織、成立、選舉和招聘的工作程序。三是明確了前期物業管理接管的步驟、程序和要求,包括: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應當簽訂書麵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銷售物業之前,製定業主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有關物業資料;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等。四是明確了物業管理服務的規範和要求,包括: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書麵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製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麵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製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製止或者依法處理;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物業管理企業雇請的安防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有關規定;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業主公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等。五是明確了物業使用與維護的規範和要求,包括: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等。六是明確了物業管理的法律責任,對違反條例的各類行為,將予以警告、通報、賠償、起訴和罰款,包括: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物業管理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