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然周期與犯罪心理
自然周期,即自然界的周期現象,如月圓月缺、晝夜交替、季節變化等都存在著有一定規律性的周期現象,對犯罪心理的形成與變化存在一定影響。因為,正常的人們總是根據這種自然周期的變化安排自己的生活,如白天工作,晚上休息;平時工作,周末休息等。犯罪人往往是以這種自然周期給人們帶來的生活規律為根據,選擇作案時間和作案對象,實施反周期的犯罪活動。一些調查統計證明,隨著季節的變化,犯罪類型也呈現出相應的變化規律。如強奸性等犯罪行為,往往是春季急劇上升,在夏季達到高峰,到秋季時開始下降。
有的學者認為,這是因為春季是萬物複蘇的季節,人作為大自然的一員,生理上的原始衝動和渴望較其他時期更為強烈;同時,氣溫上升,人們戶外活動增多,穿著單薄、暴露這類誘因的增多,易使意誌薄弱者受到誘發、刺激而產生犯罪意識。人們還發現,傷害等暴力性犯罪行為多發於春夏季,而偷盜等犯罪行為則多發於秋冬季,這都與季節變化有關。
氣候與犯罪也有關係。因為犯罪人進行犯罪,常常選擇有利於作案的氣候條件。有的犯罪人總結偷盜要“偷雨不偷雪,偷風不偷月”。暴力犯罪也與氣候有關,我國有的學者認為,在炎熱的氣候條件下,易發生暴力犯罪,而在寒冷的氣候條件下暴力犯罪較少。這大概與人們在炎熱氣候下接觸較多,交往增多,因而衝突也增多有關;與炎熱氣候下人們的情緒更易煩躁亦有關係。
晝夜交替是人類出歸作息的重要依據,作為反社會行為的犯罪活動,犯罪人常常有意識地利用晝夜給人們生理、心理帶來的變化來預謀或實施犯罪活動。一般來說,晚間便於隱蔽和逃匿,人們尤其是受害人在夜間處於休息或疲憊狀態,因而警覺麻木,疏於防範,控製和打擊犯罪的機製處於減弱或終止狀態,所以,漆黑的夜晚更易激發品質不良或者有不正當需要的人的犯罪衝動。
因此,一些犯罪,特別是盜竊、強奸、殺人等有預謀的犯罪多發於晚間,而衝動性的犯罪多發於白天。
另外,像固定節假日及上下班這樣的周期,對犯罪活動規律也有影響。據調查,在周末、節假日,人們得以擺脫勞動,放鬆休息,外部約束減弱,人際接觸機會大為增加,飲酒、縱欲、狂歡等消遣、享樂行為常常導致人際衝突,從而引發犯罪行為。因為,人們工作之外,心理上放鬆了,對自己行為的約束也隨之減弱了;或者為了更好地休息,一些人常常要有意放鬆一下,如果這種放鬆超越了一定界限,往往會造成違法犯罪的後果。
3.自然災害與犯罪心理
自然災害的發生常常給社會造成多方麵的損失。物質的損失隻是直觀的損失,同時,自然災害還常常造成犯罪行為的急劇增加,特別是財產犯罪行為、人身犯罪行為會更為突出。首先,自然災害使得受災地區的社會秩序暫時處於失控狀態,國家機器的運轉暫時受阻,犯罪控製機製受到削弱,人們的注意力集中在災害方麵,無暇他顧。自然災害所帶來的種種情境的變化給一些具有不良需要的人以及一些見利忘義之徒提供了不法獲得的機會,從而強化了其僥幸心理和冒險心理;其次,災害特別是重大的自然災害,如地震、水災常常會造成慘重損失,人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無法得到滿足,往往使一些人鋌而走險,以犯罪的方式滿足自己的需要;最後,嚴重的自然災害,使很多人的心理平衡受到破壞,心理承受能力降低,甚至感到末日臨頭,絕望情緒油然而生,所以一些人往往喪失理智,心理出現嚴重傾斜,於是以哄搶財物、趁火打劫、落井下石、人身傷害等形式表現出來的違法犯罪行為往往會增加。這都與自然災害給人們心理帶來的沉重打擊有關。
三、情境因素與犯罪心理
情境是指犯罪行為發生時的現場環境,由一定的時間、空間、行為人、受害人、現場其他人和現場氛圍所構成。這些因素不是孤立地存在於現場,而是相互聯係、相互作用的,正是這種互動性才使它們構成了有機的整體,並對犯罪心理的形成和轉化產生著影響。
1.受害人與犯罪心理
一般說來,犯罪人在形成犯罪心理之後,總是在具體的受害人身上實現其犯罪動機,達到犯罪目的,因而受害人的態度如何,對於犯罪動機的實現程度及其可能發生的轉化都有重要影響,在某些類型犯罪心理的形成過程中,也可以看到受害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