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9章 安防實用心理學常識(3)(1 / 3)

第四節 犯罪心理分析

一、犯罪與犯罪心理

1.名詞解釋

①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條明確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

②犯罪心理。是指影響和支配犯罪人準備和實施犯罪的心理因素的總稱。這裏的犯罪心理既包括個體犯罪心理,也包括群體犯罪心理。

③犯罪行為。是危害社會的、觸犯刑事法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行為是受犯罪心理支配的,犯罪行為的醞釀和發生,表現了犯罪人的心理發生質變的過程。

④犯罪傾向。是危害社會的、觸犯刑事法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尚未實施,但已有明顯犯罪意圖或犯罪意向的思想意識。對犯罪傾向的研究可以使犯罪心理學研究成果具有更強的操作性,使犯罪心理具有可測性,犯罪行為具有可控性。

2.犯罪心理的特征

①內隱性。犯罪心理具有內隱性。它是犯罪人內心的活動,在沒有用言語和行動表現出來,即沒有發生犯罪行為之前,是看不見、摸不著的。而且犯罪心理的內隱性與一般人心理的內隱性不同,一般人隻要其心理正常,並不恥於表露自己的心理活動,而犯罪人則會千方百計地掩飾其心理活動,這一特點為把握犯罪心理造成了困難。但犯罪行為的後果卻有外顯性特征,通過外顯的行為和後果回溯可以分析和把握犯罪心理。

②整體性。犯罪行為的發生,是受犯罪心理支配的。但犯罪心理不是孤立的心理現象,它也受到犯罪人實施犯罪時各種其他內在因素如思想、思維、觀念等的影響,這些要素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構成一個整體,相互鬥爭、相互製約,此消彼長,並由此推動犯罪心理的變化。所以,犯罪心理是一個多因素、多層次、多維度的機能係統。各因素在其中所處層次有別,所持形態各異,所起作用不同。

③危害性。犯罪行為是在犯罪心理支配下實施的,因而犯罪心理同樣是有害於社會的。這是由於犯罪心理在一個人身上一旦形成後,必然會通過思想、態度、行為等表現出來,除了會給社會造成人、財、物的損失外,還會毒害社會環境、敗壞社會風尚、損害社會機體,造成社會危害。

3.研究犯罪心理的目的

物業安防研究犯罪心理並不僅是泛泛地研究犯罪人的心理現象,而是通過研究犯罪心理,了解犯罪心理特性、內容、表現、特點、原因等,洞察犯罪行為人的動機、經曆、個性特點,以便在安防管理與服務中,尋求預防、解決的方法和對策,確定適當策略,把犯罪行為扼製在萌芽狀態之中、犯罪發生之前,這才是物業安防研究犯罪心理的目的和關鍵所在。

二、自然背景與犯罪心理

大量調查表明,諸如氣候、自然周期(季節變化、月圓月缺、晝夜交替等)、地理環境、自然災害等方麵的自然背景因素對於犯罪心理的形成、發展和變化,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影響。雖然,犯罪人的犯罪行為或犯罪心理的形成,主要是由於其個人自身素質與其所處的社會環境之間存在著密切的因果關係,並由此而引發的,自然因素不能直接引起犯罪行為或導致犯罪心理形成,但是,自然因素在犯罪心理形成及其向犯罪行為轉化的背景中,起著不容忽略的烘托或催生的作用。

1.地理條件與犯罪心理

地理條件與犯罪心理的影響,不是孤立的,而是與該地理條件下的曆史、文化、經濟、社會等各方麵因素相聯係的,這種聯係在一定的環境或條件下,決定和催生著某種犯罪類型的出現,因為,具有某種特點的地理位置對某種犯罪的實施,客觀上具有一定便利條件,對犯罪心理有安慰和強化作用,因而容易使人形成某種類型的犯罪心理,如犯罪人在物業管轄區域內進行有預謀的犯罪活動時,總是選擇一些便於隱蔽、逃跑的地理環境,尤其是一些有作案經驗的慣犯、累犯、流竄犯,在進行搶劫犯罪、盜竊犯罪和強奸犯罪準備和實施犯罪時,往往要精心選擇作案地點和逃跑路線。實踐證明,一些偏僻的樓宇死角、樓梯死角、地下車庫、廢棄倉庫、未完工建築物等地,一定程度上可以誘發和強化犯罪的僥幸心理和冒險心理,因而這些地方都是犯罪多發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