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聯性
在物業安防管理中,我們發現某類違規行為的出現與上一次同類違規的發生或是下一次同類違規的出現,存在著某種關聯關係。如一位住戶未按規定停車,沒有得到有效製止,而下一次違規停車的當事人,一旦受到製止,就會以上一次有人也有同類違規,未受到製止為例,提出標準不一、處罰不公的指責,造成安防停車管理規範執行上的被動。
3.習慣性
從物業管理實踐看,物業安防管理中出現的諸多違規行為與違規行為人的素質教養與養成有關。如某市一單位高層住宅樓經常發生高空拋物之事,屢禁不止,後經物業企業派員現場蹲守,終於鎖定了經常高空拋物的住戶單元。經上門調查,當事人是位農村進城打工人員,在該住戶家中做保姆,根本沒有居住高層的意識和習慣,經常按在農村家中的習慣,把做衛生、煮飯、洗菜等剩餘雜物,不經意地隨手從窗口扔出。此類事例,在物業安防管理中不勝枚舉。
4.波及性
物業安防管理中出現的違規行為,具有明顯的後延效應。如某市一住宅小區住戶停放車場的汽車被碰刮,未得到有效的處理和解決,該住戶便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和車管費,始料不及的是,該住宅小區不少住戶也以種種理由和借口,甚至無端開始拒交上述費用,其拒交的理由和根據十分簡單:“別人交,我也交,別人不交,我也不交”,“我不做初一,也不做十五”等。
5.危害性
物業安防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若不得到有效的製止和約束,而任其蔓延,其結果是潛移默化中使安防管理規範與製度成為一紙空文,失去任何的約束效力,並逐步使物業安防管轄區域內的秩序陷入無序和混亂的狀態,從一個側麵直接影響到物業管理的整體質量和績效,故必須對此予以高度的重視和關注。
四、違規的心理特征
1.攀比性
任何人在心理認知上,都有著維護自身權益得取的本能。而這種本能一般不是建立在自我認定或者自我認知基礎上,而常常是以他人的權益得取為參照物的,在同等環境氛圍條件下,當他人得取到某種權益時,這種本能會在瞬時作出我也應得到該項權益的反應,並在這種心理暗示或支配下產生相應的行為。我們還以物業安防管理中經常出現的違規停車的事例予以佐證:當某人違規停車,且未得到有效的製止,那麼,隨後的欲停車人就會在這一心理本能的支配下,產生“他可以這樣停車,我也應該可以”的心理認知,並作用於行為,使同一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形成違規行為的連鎖效應。在物業安防管理實踐中,這一類事例的發生,都與違規行為人的攀比心理的客觀存在有關。
2.偏執性
從心理學的角度看,一個人的心理認知固執,往往是其個性異常的表象之一。具體表現為:認知上的固執僵化,行為上的墨守成規,很難聽取別人的意見或建議,更不要說能接受別人的製止或規勸了。從物業安防管理實踐看,確曾發生過因個性固執原因而引發違規行為的事例,如某市一住宅小區內一位業主裝修住宅,中午休息時間仍在敲敲打打,嚴重幹擾了周邊其他業主的休息,管理該小區的物業企業接到投訴後,派安防員上門講明規定,勸其暫時停工,但該位業主不聽勸阻和製止,仍要強行施工,其理由是:“我在屬於我自己空間內施工,任何人無權幹涉”,結果是導致矛盾和糾紛的加劇。
3.從眾性
這是一般人都具有的心理認知特征。這一心理認知特征的形成,與中國數千年流傳下來的儒家“中庸”理念有著密切的關係。如前麵所提到的某業主因車輛被碰刮,而拒交物業車管費,後經物業企業與其溝通協調,並給予了一定的經濟補償,該業主就交納了物業車管費,由於該矛盾的妥善解決,原來由此拒交物業管理費用的其他業主通過溝通協調,也慢慢地開始交納上述拖欠費用。從這一事例可以看出從眾心理的客觀存在。
4.逆反性
人一般都具有逆反心理,這是一種較為典型的心理活動狀態。主要是指:
客體與主體需要不相符合時所產生的具有強烈抵觸情緒的社會態度,具有向正或負兩極發展延伸的可能。在安防管理實踐中,有不少違規行為與違規當事人在違規時間段內逆反心理的負極生成與發展有著直接的關係,如某物業住宅小區一位業主因偷電,被物業管理人員檢查出並受到了相應的處罰,這本是件是非分明的事情,可是該位業主因自尊與聲譽受到了傷害,不但不主動地反省自己的行為,反而遷怒於物業管理企業,隻要有可能,該位業主就在小區內製造一些違規行為,挑起事端,製造摩擦,對物業管理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也“雞蛋裏麵挑骨頭”,橫加指責,甚至欲串聯部分業主,炒掉該物業企業。這是物業管理實踐中逆反心理表現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