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資源可持續發展探究
論壇
作者:忻凡
可持續發展思想起源於生態環境領域,真正得到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可持續發展的經典定義,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損害後代人滿足其需要能力的發展。包括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生態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正確處理好人口、資源與環境之間的關係,使我國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生態環境不斷得到改善,資源利用效率顯著提高,來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態良好和諧的發展道路。
一、影響旅遊資源的因素
1.建設性影響因素
建設性破壞主要指工程建設、市鎮建設和旅遊資源開發建設中的規劃不當,導致資源被嚴重破壞。如直接拆毀或占用文物古跡,工程建設對景區環境的破壞等;在旅遊區內的建設不當,破壞了旅遊區周圍景觀的和諧及古建築的風格意境,添加了與景觀及旅遊環境不協調的設施,破壞了景觀的完整性等。
2.生產性破壞
生產性破壞指工農業生產對旅遊資源的破壞和對旅遊環境的汙染。例如由於旅遊區周邊各種工業的發展,給旅遊區帶來了嚴重的大氣汙染和水汙染;不當的農業生產操作,砍伐樹木、濫采亂挖等,嚴重破壞植物資源和旅遊用地資源。
3.旅遊開發與規劃不當造成的破壞
在旅遊資源開發中,規劃不當也會破壞生態平衡,影響旅遊景觀,失去旅遊資源特色。
4.遊客本身的破壞
旅遊活動的開展加速了自然旅遊資源的損壞與衰敗。由於大量旅遊者的介入,加大了旅遊區的承載負荷,遊客的不良行為和保護資源意識的淡泊也是導致破壞的主要因素,如任意采集花草,破壞樹木,部分素質低下的遊客對文物古跡的亂刻亂畫造成的資源破壞,使旅遊區的生態環境受到嚴重威脅。交通工具和遊客的不斷踩壓,使土壤板結,影響植物生長;景區的超負荷接待增加了生活垃圾對環境的汙染。另一方麵,對人文旅遊資源而言,旅遊活動的開展也會導致人文旅遊資源的差異性和特質的消失
二、可持續發展旅遊資源的保障措施
1.旅遊資源的保護需以法律法規為保障
旅遊資源的保護問題已經在世界各國引起重視,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已頒布、實施的旅遊市場法律法規40多個。主要有國務院頒布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環境保護法》、《城市規劃法》等法律中對風景名勝區保護所作的規定。上述各項法律、法規從不同角度規定了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問題。將保護旅遊資源提到了法律的高度,對旅遊資源的保護起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2.旅遊資源的保護需以技術保護為保障
隨著我國旅遊業向更大的規模、更高的層次發展,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也向大投入、大項目的方向發展,這種發展形勢要求政府與企業在更高的水平上嚴格保護旅遊資源,技術保護因此越來越得到廣泛的重視與運用。為此必須構建包括動力機製、保障機製、監管機製、創新機製在內的技術保護管理機製,以確保旅遊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實現可持續發展。例如,科學維修曆史文物古跡,對景區進行科學的技術手段跟蹤測量,利用專業手段保護動植物的多樣性。這些方法和措施對於資源的保護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