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係的發展現狀
應急與社會管理
作者:張詩曼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整以及新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社會保障製度的改革正加速進行。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係作為社會保障製度的基本保障,也將麵臨著重大挑戰。本文旨在分析我國社保經辦服務體係存在的問題以及麵臨的形勢,並針對現階段的發展現狀提出相應的改革思路,以期探究我國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係的發展現狀。
關鍵詞:社保經辦服務體係現狀形勢改革思路
新一屆政府剛成立就全麵啟動社會保障製度的頂層設計,而頂層設計能否有效落實,不僅取決於製度設計本身是否合理,也與社會保險經辦能力有較大的關係。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健全社會保障經辦管理體製,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務體係。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係作為社會保障製度的基本保障,與社會保障製度本身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伴隨著我國社會保險覆蓋麵的不斷擴大,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機構暴露出很多問題,再加上服務型政府的客觀要求,都對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係的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我國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係存在的問題
1.社保經辦管理體製分割
目前,我國社保經辦管理體製存在很大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機構定位不清、機構設置分散以及管理體製交叉等。從機構定位看,2012年我國經辦機構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有4421個。地方經辦機構有的是人社廳下屬的二級部門,有的為直屬政府部門,並且各個地區的經辦機構名稱也沒有統一規定。行政地位上的不一致、機構名稱的多樣性都造成了社保經辦管理中的不便。從機構設置看,我國大部分省份沒有實現“五險統一”的經辦模式,很多地區將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分別辦理。例如河南省就采取了分散管理模式,按照不同險種分設了不同的經辦機構。截至2012年底,河南省共有社保經辦機構657個,機關事業單位經辦機構107個。從管理體製是否交叉看,我國隻有部分地區如天津、吉林、黑龍江等實現了垂直管理,而大部分地區的社保經辦機構仍然隸屬於地方政府部門,這種情況在實際工作中就會造成社保行政部門和地方政府部門存在職能上的交叉,不僅不利於行政管理,也不利於財政經費的投入。
2.經辦人員人均負荷比較大
由於社會保險的工作量日益加大,社保經辦人員的工作量嚴重超標。人均負荷比是指社保機構的參保人數除以經辦機構的實有人數,反映了社保經辦人員的人均業務量。根據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顯示,我國人均負荷比指標由2000年的2757:1上升到2012的9692:1。廣東省的社會保險經辦隊伍實有人員10395人,全省經辦人員人均負荷比高達21343:1,遠超過全國社保經辦機構人均負荷比的平均水平。國際上在人員配備方麵主要按照人均管理負荷計算人員數量,從而達到比較合理的人員與業務量的配備。比如北京市規定,區縣的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略高於1:5000的標準配備。由於經辦人員辦理的業務量巨大,就會影響社會保險業務的服務質量,再加上部分偏遠地區的社保辦公場所十分簡陋,從硬件方麵也無法滿足社會保險業務的服務要求。[1]
3.人員製度問題凸顯
從社保經辦機構的人員構成方麵看,存在著多種用工形式,其中包括公務員編製、參公編製、事業編製、社會公益崗位等。由於各地方的經辦能力嚴重不足,所以經辦人員超編現象很普遍,2013年超編500人以上的有13個省市。近幾年,隨著城鄉社會保險一體化步伐的加快,很多基層縣、鄉鎮的經辦業務量急增。刨除必要的管理崗位,基層經辦人員的力量十分匱乏,導致很多經辦機構從社會上雇傭大量的合同製或臨時工。這些工作人員由於薪酬待遇較低而且崗位流動性較大,所以在服務質量上難免會出現問題。從社保經辦機構人員的資曆方麵看,2012年全國經辦人員學曆在本科以下的比重達到50%,而高級職稱人員僅為3.1%,無職稱的人員則達到67%。①社保經辦機構在人員資曆方麵偏低,直接影響了業務辦理的質量,更影響了人們對於政府行政效率的看法。
4.信息服務係統建設不足
盡管我國早已啟動金保工程,但是經過8年的發展,金保工程仍然存在很多問題,表現出碎片化的特征。碎片化主要體現在投入體製方麵,由於金保工程的投入是逐年積累,而且再加上從上到下的投資順序更加重了金保工程的碎片化。這種不集中的投入製度必然導致效率低下,從而影響金保工程在全國各地的運行效果。從各個地區的社保經辦機構模式來看,很多地方沒有建立統一的“大社保”模式,即“五險合一”模式,且各個險種之間缺少有效的業務交流,因此,信息係統作為社保經辦體係的承載主體亟需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