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內河運輸企業管理中的船員勞動權益保障(1 / 3)

內河運輸企業管理中的船員勞動權益保障

水運法規

作者:葉依妮

【摘 要】 為了保障船員勞動權益,在調研船員勞動保障現狀的基礎上,基於內河個體運輸船舶公司化管理的背景,進一步分析內河運輸企業可能存在的勞動法律風險,提出企業在聘用船員時應當注意:(1)盡快簽訂勞動合同;(2)將合同文本交付船員;(3)謹慎代簽;(4)重視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適用情況;(5)足額繳納各項保險費用;(6)進行考勤記錄和績效考核並及時存檔。內河運輸企業應當統一船舶經營權,隻有真正實現個體運輸船舶的公司化經營,才能切實保障船員勞動權益,確保內河運輸行業健康發展。

【關鍵詞】 內河運輸;船員;船舶;公司化經營;勞動權益

內河運輸以其成本低、運量大、能耗少等優勢在保障糧食、礦建材料等大宗物資的運輸方麵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船員作為內河航運的主體,其勞動權益的保障應受到重視。本文主要從內河運輸企業的角度出發,針對內河船舶船員的勞動權益保障問題作幾點思考。

1 內河運輸行業發展概述

改革開放初期,為了改變國有航運企業運力緊張、資金不足、管理落後的局麵,國家施行了寬鬆的發展政策,實現運輸市場的大開放,促使個體經營船舶數量激增,但疏於管理。

為規範水路運輸市場管理,保障運輸生產安全,促進水運行業健康發展,2001年原交通部先後發布《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和《關於整頓和規範個體運輸船舶經營管理的通知》,要求所有除內河普通貨船外的個體運輸船舶經營戶在規定的時間內實現企業化經營,意味著我國個體運輸船舶的公司化經營開始步入法製化軌道。2008年新修訂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將內河普通貨船也納入了公司化經營的範圍。近年來,交通運輸部在部分省市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國範圍內穩步推進,基本實現了內河船舶的有序管理。

但在實行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由於船舶掛靠經營的曆史背景,部分船舶在實現公司化經營的具體操作時隻是將船舶經營人登記為運輸企業,經營模式卻幾乎沒有改變,實際展開經營的仍然是船舶所有人或受其委托的其他個人,且僅向運輸公司繳納一定的管理費。內河運輸企業負責為內河船舶船員提供服務,代理船員辦理申請培訓、考試、申領證書等有關手續,代理船舶所有人管理船員事務、提供船舶配員等船員服務業務,並發布安全信息保障船舶安全,對船舶的實際經營、債權債務等情況卻不予介入。

2 內河船員勞動保障現狀

內河船員普遍年齡偏大,知識結構單一,教育背景大多為初中以下學曆,大學學曆更是寥寥無幾。從宏觀上看,船員文化程度的高低與年齡大小整體呈反相關,雖然發展趨勢良好,但普遍偏低的文化水平使內河船員群體法律意識較弱,尤其是一些老船員不識字導致許多勞動保障工作無法開展。

2.1 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船員條例》第27條規定:“船員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船員勞動與社會保障國際條約的規定,與船員訂立勞動合同。”在辦理船舶營運證及船員適任證書等證件時,均需提交勞動合同,因此,已納入公司化管理的船舶及船員的檔案中必定存有勞動合同,一般期限為1年。

但是,由於船員流動性大,工作地點變動頻繁,在通常情況下,船員與船舶所有人達成口頭合意便直接參加作業,工作內容和形式都十分隨意。紙質勞動合同的簽訂大多隻是作為辦理相關證件的形式要件,船舶所有人與船員雙方均不會認真研究合同的具體內容,也不會留存原件,甚至出現合同由他人代簽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