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走進高牆(二)(1 / 3)

1990年6月28日下午,我正在監房內躺著,聽號裏人瞎胡侃,說在外麵如何地掛女人,玩了多少女人,其實,這裏的人沒事的時候就是這樣“吹牛”,反正也不上稅,閑的沒事做,搞精神刺激。我倒在那裏,也是有一句無一句地聽著,突然值班室的王明管教走進道子,直奔我號監門。“宋振嶺”,王管教喊了一聲我的名字,便低頭開號門。

我出監門時問王管教:“是接見嗎?”

王管教說:“不是,是中院來人了。”

我走進了上次省高院提審的那間屋子。

屋裏坐著兩個人,見我進來,讓我坐下簽字,隨手遞給我一張裁決書。我先沒有看認定的內容,打開裁決書的後頁,先看給我的定性和判到什麼程度,之後,才開始簽字(在送達書上) 中院給送達的人說:“你是有投案自首,否則改不了。”

我看了他一眼,心裏想:這是幫助給中院找台階下呢?投不投案自首並不重要,關鍵是省高院不支持判死刑!即使所有的從輕情節不認定,隻把故意殺人罪變性到故意傷害罪上,最高也是無期徒刑。我現在隻證明的一點就是夠不夠死罪的問題。

回到監房後,我才認真地閱讀裁決書。裁決書中認定了兩點:一、事件的起因和事態的進一步擴展,被害人華宇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二、被告人案發後,在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應視為投案自首,因此,撤銷大興安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宋振嶺的處刑部分,改判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我對省院的二審結論進行了分析,唯一關鍵的一個情節沒有認定,隻是稱:“在廝打中,宋振嶺用軍刺將華宇刺死,將劉剛刺傷“。按這種認定顯然是不客觀的,畢竟是一起大案,在重要情節上含糊不清,對於法律文書來講缺乏力度。因為這一認定仍然沒有反映出被告人刺被害人時的時間、空間和雙方所處的狀態。你既然否認不掉被告供述在被害人威脅到生命的情況下,刺的被害人華宇一刀,就應當依法予以客觀判定,才是公正。退一步講,刑訴法六十條規定:”一切事實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隻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它證據的,不能認定為有罪……也就是說,我刺被害人一刀的事實,如果不采納被告人的供述事實,無任何證據能夠證明被害人華宇身上的一刀是我的行為所為,看來,一是省高院最終還是顧忌到下一級法院的威信;而是被害人家屬的暗中幹擾,促使案件沒有落徹底。從崔振東法官當時堅定地口氣到裁定分析,二審中一定受到了阻力,而且很大。命是保住了,如果通過申訴來解決,說不上哪年哪月了,但我是絕不會灰心的。我們國家的法律還存在著一定的弊端,雖然規定兩審終審製,是為了防止出現冤、假、錯案,但在二審糾正下級法院錯案時,有時顧慮的問題很多,這樣,也嚴重地影響了司法的最終公正性。申訴是無期限的,想動一個蓋棺定論的案子很難,如果改判,原辦案人員都要受到利益的影響,看來,這場持久戰不打也不行的,也許會花掉我一生的精力。

回裁決的第三天,正趕上曲所長值班,我對曲所長說:“曲所長,死刑改過來了,鐐子還給我帶著啊?”曲所長看看我沒有吱聲,便走了。我估計他得請示法院。

又過了兩天,值班管教把我提出去劈死鐐子。開鐐子時,還是楊學峰管教,他把衝子墊到合縫上,僅敲了一下,便輕鬆地脫落了,接著開第二隻腳,也是輕輕地一下,鐐子就落下來了。 他“哎”了一聲,看了我一眼,想說什麼,話到嘴邊又咽回去了,楊管教感覺到兩隻腳上的鐐子都已是象征性地帶在腳上了,隻要稍稍一用力,便會卸掉。他沒有吱聲,我分析他想反正死刑也改過來了,再計較沒什麼意思,還得罪人。再說,這起案子,都心知肚明,根本就不夠死刑,甚至連“三大刑”都談不上。

鐐子劈開後,他給我找了兩支煙抽,問鐐子帶在腳上有半年了吧?

我說:“六個月零五天。”楊管教笑著點點頭說:“到勞改隊好好幹,爭取早點出來,事兒攤上了,要想開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