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籃球裁判員臨場誤判的原因及對策研究
問題探討
作者:黃周平
摘 要:通過觀察和對比,指出了博羅縣籃球裁判員臨場常見的誤判,剖析了誤判原因,探討了減少誤判的對策,對如何提高基層籃球裁判員執裁水平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基層;籃球裁判員;誤判
中圖分類號:G819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006-1487.2014.01.020
基層籃球裁判員是指在縣級以下機關事業單位、經濟組織及社會組織工作的三級、二級籃球裁判員。他們以當地體育教師為主,肩負著當地籃球比賽的組織和裁判的雙重任務。他們雖不起眼,但對青少年的行為和思想引導成效顯著,對草根籃球的推動作用明顯,為普及和發展籃球運動付出了許多汗水和辛勞。由於長期缺少係統的裁判學習,得不到高水平裁判員的技術指導,因此,他們大多數人的裁判水平不高,要完成執裁任務有時並不輕鬆。本文以博羅縣籃球裁判員為研究對象,利用經常參與博羅縣級、鄉鎮及管理區等籃球比賽裁判工作的機會,仔細觀察裁判員臨場執法,通過對執裁水平一般的與執裁水平較高的裁判員進行判罰情況比較,找出他們之間的差距,分析裁判員臨場誤判原因,探討提高判罰準確性的對策,旨在進一步提高基層籃球裁判員的執裁水平。
一、基層籃球裁判員臨場常見的誤判
1. 規則不夠熟悉,似是如非之時,很可能出現誤判。
2. 對違犯行為判斷正確,可是執行了錯誤罰則(即是判對罰錯)。像這種執行了錯誤罰則的情況在特殊情況時通常會出現。
3. 球隊突然改變防守戰術時,裁判員應變能力差,出現誤判。如全場緊迫防守時;半場緊迫人盯人時;界線或中線附近突然夾擊時。
4. 裁判員移動不積極或者落位不準確,未能看清隊員的完整動作,出現誤判。
5. 隊員或教練員質疑判罰後,裁判員自身的心理發生變化,判罰尺度起伏較大,到關鍵時刻把握不準。比如排位賽、排名賽及淘汰賽,比賽臨近結束,兩隊比分接近,雙方都努力爭取比賽勝利時。
二、原因分析
(一)規則理解不深
1. 墨守陳規
籃球發展與籃球規則相互促進,籃球技術的提高和戰術的演變,促使籃球規則修改。如:2010規則:“運球或持球的進攻隊員進入前場的條件是雙腳和球都位於前場”;帶球走違例修改成“隊員持球倒地、滑倒或持球倒地後又有明顯的滑動都不違例,隻有持球滾動或試圖站起來才是帶球走違例”。這就要求籃球裁判員要了解規則的發展,及時解讀最新條文,準確執行規則。若是等到市、縣裁判培訓班來傳達,說不定已是規則修改後的一年半載了。
2.規則精神把握不準確
臨場裁判員當判定犯規或違例時應該遵循以下四條原則:堅持比賽的完整性;合理運用有利無利原則的一致性;在比賽控製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懂得運用常識一致性。首先,哪些身體接觸或違例必須宣判,應該掌握好判罰尺度。其次,裁判員要通曉比賽和觀察敏銳,參與者想幹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是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最後,要徹底拋棄持球有理,進攻有理的舊思想,真正將判罰放到防守或進攻動作上。像蓋帽和帶球撞人,雖老生常談,然而,把蓋帽吹罰犯規,把帶球撞人吹成阻擋,在基層比賽屢見不鮮。
3.罰則理解不透徹
在交流中發現裁判員對某些罰則理解模糊,特別是在特殊情況時,裁判員經常是判對罰錯。筆者目睹進攻隊員A1三分線外投籃,防守隊員B1鑽到A1身下發生接觸,被判了違反體育道德犯規,此時A1罵粗口,裁判員判A1技術犯規,最後裁判員宣判都不罰球,判跳球。實際上,這兩起犯規罰則完全不同,不可以抵消,還要考慮中籃與否。看來,特殊情況時,罰則能否抵消、如何抵消,是應單獨給予完整的罰則,還是要取消球權,個別裁判員還是沒有理解透徹。
(二)移動不積極,選位不準確
臨場裁判員隻有通過合理移動,在攻守隊員之間保持盡可能好的位置,看清比賽全貌,才能判斷準確。小部分基層裁判員臨場動作散漫、移動懶散,懶得去調整觀察位置,沒有完整地看清隊員行為,很可能會誤判。比如,防守隊員搶斷後打長傳快攻,裁判員不是立刻調頭跑到比賽的前麵,而是始終落在比賽的後麵,未能看清前麵隊員行為,單憑感覺判斷是否犯規,不誤判才怪。此外,極個別基層裁判員場上移動較為盲目,讓球帶著跑來跑去,卻始終跑不到該到的位置,總是覺得被比賽吊著。
(三)執法比賽經驗不足
隨著籃球運動的廣泛普及和深入發展,當基層比賽的裁判員已不再輕鬆。就說鄉鎮比賽,鄉村之間多有曆史情結,球隊比賽很看重勝負。而且鄉鎮觀眾對規則似懂非懂,反而跟規則較真。此外,鄉鎮比賽的場地、設備較差,裁判員與觀眾零距離接觸,賽場秩序相對混亂,對裁判員的規則的理解、臨場經驗、應變能力及為人處世等要求很高。因此,基層執裁不是件容易的事,能把裁判做到隊員、教練員和觀眾都心服口服,絕對是一等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