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商事信托(1 / 3)

學術爭鳴

作者:曹建峰

【摘要】現今世界,信托從原始的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快速蛻變,尤其是在大陸法係國家得以廣泛運用,使得商事信托成為當今世界四大金融支柱之一。這其中既得益於信托製度本身的特性優勢,也有商業領域的創造性應用。商事信托在我國的發展依然不夠健全,仍具有很大的發展潛力,本文結合其基本內涵、特性等因素,簡要分析了商事信托在我國的發展及完善。

【關鍵詞】民事信托;商事信托;私益信托;忠實勤勉義務

一 信托概述

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財,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信托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三方麵當事人,即委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於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信托業務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托人,受托人按規定條件和範圍,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財產,並處理其收益。信托製度源於英美法係,是基於衡平法而發展起來的一項重要財產管理法律製度,因其所具有的設立簡單、運行靈活、稅收優惠、風險隔離等優點正逐步為許多大陸法係國家所接受。

二 民事信托與商事信托的區別及其表現

從信托法的起源和發展來看,民事信托是最為基本的信托類型,商事信托是在現代商業社會中逐步發展演化而來的。移植信托製度的大陸法係國家對於信托的真正興趣往往也隻在於商事信托。

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區別主要在於受托人的信托行為是否具有營業性。商事信托的受托人以營業為目的從事信托行為;民事信托之受托人接受信托不以營業為目的。

相比於民事信托,商事信托最為重要的內容在於其管理機製的組織化特征。也就是說,商事信托以商業運作為基礎,由受托組織來管理信托資金,完成信托事務。商事信托區別於民事信托最為顯要之處就在於其組織化特性。

1.商事信托的設立不以信托財產的實際存在為基礎

商事信托往往以商業性製度架構為前提,旨在通過相應的製度設計,使受托機構取得委托人投資的資金,並由受托機構從事資產管理,使閑散的資金彙集起來投向資金需求較強的行業,這也是許多國家引入商事信托的初衷;而民事信托的設定則一般要求信托財產已經現實存在並發生移轉。

2.在商事信托中,受托人以盈利為目的

商事信托基於商事組織逐利的需要,通過發揮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資金融通、資本積聚和社會福利等方麵的功能,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這就使得營利性成為商事信托的基本特點。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以有償為原則、無償為例外。

3.商事信托更強調受托人的獨立性

民事信托中除了不得訂立永久信托等特殊情況以外,委托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由設定信托條款且不受拘束。而商事信托則側重於對投資人和金融市場的關注。具體來說,商事信托應視金融市場的實際狀況和投資人的需求而定,而非單憑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意思而定。在商事信托中,這一意思有時由委托人作出,有時由受托人做出,有時由雙方共同做出。

三 商事信托的特性

商事信托是四大金融支柱之一。在多數國家,以信托方式管理的基金占據主導地位。商事信托得到如此廣泛的應用主要取決於其自身的製度特性優勢。

1.信托的設立、運行簡便

在普通法係,信托的設立僅需委托人有設立信托的意思即可。普通法係一般更加注重人的意思而非形式,對設立信托的具體方式采取寬容的態度,隻要能夠表明委托人設立信托的意圖即可,遺囑、契據、合同、行為等方式均可以設立信托,甚至委托人的一句話、一個便條都可以有效的設立一項信托,衡平法院均予以承認。大陸法係信托法普遍承認以合同、遺囑等形式設立信托。我國《信托法》第8條規定設立信托必須采取書麵形式,同時各國信托法均規定以依法應當辦理登記、注冊的財產設立信托的,應當辦理登記或注冊。

2.信托運行規則不同

投資人選擇了某個信托產品,則意味著受信義務的自動適用。為使受托人有效管理信托財產,需賦予其較強的自由處分權,尤其是自由裁量權,但其行使必須受受信義務的製約。受信義務由兩部分構成: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忠實義務意味著受托人必須為了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要盡量避免利益衝突交易。勤勉義務是指受托人必須像對待自己的財產事務一樣去管理處置信托事務並盡職盡責。在信托業較發達的英美法係國家,受信義務已形成一套較為細致可行的規則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