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並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含氧量不得超過20%。5級風以上(含5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特殊危險動火作業要求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符合一般動火作業相關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在生產不穩定、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的情況下,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2)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要通知工廠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3)必須製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廠主管安全防火部門人員、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4)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係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係統保持不低於980.665帕(100毫米H2O)(毫米H2O:毫米水柱,1毫米H2O=9.80665帕)正壓。低於980.665帕(100毫米H2O)壓力應停止動火作業。待查明原因,並采取措施後,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風和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5.動火分析
動火分析是動火作業安全管理中常用的一項安全措施,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1)取樣點的確定: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也就是說采樣點選擇的原則一般是:由熟悉生產工藝裝置的工程技術人員或安全員確定,選擇點必須具有代表性,對於動態之中的動火作業,應根據現場情況及時確定分析取樣點。
①裝置區域內動火作業點周圍空間氣體的采樣:
采樣點由熟悉生產工藝裝置的工程技術人員根據動火部位現場周圍情況來確定。一般要求選擇2個點以上,而且要靠近動靜密封點,既不能太近,也不能太遠,一般以1.5米左右取樣較為合適。
裝置密封點沒有絕對不泄漏的,但是要求確認其泄漏量是否在安全範圍內。在泄漏量較大的情況下,取樣分析沒有實際意義。在實際工作中,安全員要求在動靜密封點附近采取一個空間氣樣,如果可燃物含量合格,則以此點作為動火前的分析依據;否則,在1.5米左右再采取一個空間氣樣,進行可燃物含量分析,如果可燃物含量合格,再根據動火的部位距泄漏點遠近,確定是否可動火作業;否則,就要對泄漏部位進行處理後再采樣分析。
②密閉空間采樣點的確定:
一般可根據設備用途、結構、充裝介質幾方麵來考慮。表8-4是常用設備及部位取樣點選擇,供參考。
③管道內部采樣點的確定:
管道吹掃置換後,采樣點一般由工藝技術員來確定采樣點,並且創造好的取樣條件。對於較長管線必須在管道兩端、管道各倒淋閥口及高點氣密放空閥進行取樣;對不能探至管線內取樣處,要求用鋼鋸(抹上黃油或機油)切一小口探至內部取樣,來確保樣品的代表性。
(2)取樣的時間:
動火作業必須在動火分析後進行,則動火分析采樣時間應該在什麼時間最好和有效,也是動火分析的關鍵。《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規定,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鍾,如超過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鍾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時,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3)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①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於或等於爆炸下限的20%。
②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小於等於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小於等於0.2%。
6.焊割安全措施要求
(1)電焊作業時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